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9年3月1日至4月20日、3月1日至9月15日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咖啡厅、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和茶馆、网吧、游艺场所、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和高层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是否落实。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运行是否正常。

(五)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六)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好有效,运行是否正常。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是否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要求

(一)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业主从即日起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坚决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自查整改的相关事宜,请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咨询。

(二)相关单位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工商、文化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在2009年度年检中,应要求其提供承诺愿意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县(区)人民政府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工商、文化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保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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