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建〔2013〕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实施细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4日
附件: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发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勘察设计创作,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浙政办发〔201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本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
成立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推荐命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推荐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届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具体名额分配由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行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产值、科技进步情况提出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
第五条受聘于在本省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本专业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国家未实行执业注册的专业除外);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下同),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及以上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6项及以上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获得过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和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各1项以上的;
(六)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或在本专业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申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整体承担国务院核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且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的勘察设计第一项目负责人和行业内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程勘察设计师视为有特殊贡献者,不受前款(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在推荐命名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并参加推荐命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10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申报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
第八条符合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须附不少于2位本专业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书面推荐意见(如本专业没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可请相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每位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原则上最多推荐2名。
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表;(二)有代表性的设计作品简介、工程技术成果、论文和著作;(三)重要奖项获奖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书面推荐意见;(五)代表其勘察设计水平和成就的其他有关材料。
提交各类获奖项目和技术成果的相关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获奖人或项目参加人名单。如颁奖机构未统一公布获奖人名单的,申报人提交的获奖人名单和排名位次应当取得原颁奖机构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公示,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汇总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省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部属在浙单位的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并公示后,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组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和熟悉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初评。初评时综合考虑专业分组、量化赋分高低和行业比例等因素产生不超过本届命名限额数2倍数量的候选人。同一个行业有多个主要专业的,在确定候选人时要考虑主要专业入选人数的平衡。
整体承担国务院核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且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的勘察设计第一项目负责人和行业内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程勘察设计师可以不经量化赋分直接入选候选人。按本款规定入选候选人的,可以超出前款规定的候选人限额。
第十一条初评量化赋分按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本专业科研成果和行业影响力三个方面分别赋分。其中业绩方面占60%,科研成果方面占30%,行业影响力方面占10%。量化赋分按勘察、建筑和工程综合3个组进行,各方面赋分时以本组本届申报人中最高分为满分,其他申报人按相应比例计入总分。
初评时工程业绩和科技奖励赋分原则上以国家和省公布的勘察设计类奖项和本专业科技奖为依据。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和科研成果赋分原则与项目数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综合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请的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评审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评审委员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对初评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评。复评时分勘察、建筑和工程综合3个组分别进行记名投票,将得票数达到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按票数高低排序处于各组命名限额内的候选人(在相同票数情况下,初评赋分高的候选人和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入选的候选人排名优先),列入本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名单。必要时可先采用少数服从多数进行排除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精简。
复评时,可采用听取候选人述职等方式。
第十四条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名单由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在省级有关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授予“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积极参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学术交流、工程建设标准化等工作,致力于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队伍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
所在单位应当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创造条件,积极发挥学术技术交流平台作用。
第十六条浙江省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从已获得“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中择优推荐。
已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认定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占当年度名额。
第十七条获得“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查属实,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违背从业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不得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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