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2】352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建设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该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城乡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曾础强,电话:87023057)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我市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管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筑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杭州地区范围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已获得或拟新申请施工资质(含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工程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监管重点
1、企业近一年内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
3、企业所属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调动频繁导致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
4、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5、企业在资质申请、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6、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的净资产、近三年承接工程业务的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7、企业未按规定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录入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未通过监管部门核验的。
三、监管的主要环节
1、企业资质申报
自2012年10月1日起,注册地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必须通过"信用网"将有关信息上传和发起审核。其中,首次申报资质的企业,须先在"信用网"上注册,并将企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录入"信用网";增项、升级、延续、就位等资质申请的企业,须将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录入"信用网"。企业录入后将"未发起审核"状态的信息在"信用网"发起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申报材料送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凡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或未通过"信用网"审核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申报材料。
自2013年4月1日起,注册地在富阳、桐庐、临安、建德、淳安五县(市)(以下简称"五县市")的企业申报资质时,也应按上述要求将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五县市"建设管理部门通过"信用网"进行资质审核和上报。
2、人员资格注册申报。
企业办理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应按上述要求,先将注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应信息录入"信用网”,再按有关注册程序进行注册申请。注册人员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或信息变更、重新和延续注册的,须将注册人员的全部信息及相关证书、印章录入"信用网"后,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其中,注册人员申请单位变更的,应在原单位注册期满一年后办理。
3、企业工程业绩核查。
建立企业工程业绩申报、核查和公示制度,加大工程业绩的核查力度。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将已经完成的工程业绩(按资质申报的业绩标准)录入"信用网"(专业分包工程业绩的需录入总包单位涉及总包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将书面资料(含工程业绩税收凭证)送各区建设局校验原件后,由"信用网"将相应信息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其中,杭州主城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备案等部门负责核查本辖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备案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建设局负责核查本辖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备案表,并将核查结果抄送申报企业注册地建设局;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本市的,由市建委对企业上报的外省、市工程业绩在"信用网"上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天。
工程业绩通过核查或公示后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依据。经相关管理部门核查认定为弄虚作假的工程业绩,以及公示期间存在投诉的工程业绩,由市建委负责作出处理或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4.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凡涉及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企业须先在"信用网"上完成变更信息的录入,并在发起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书面材料报所属区建设局审查。区建设局在进行初审和原件核对时,必须查阅企业在"信用网"上的相关信息,在审核无误后方可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企业信息变更完成后在"信用网"中进行公布,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信用网"上明示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监管的主要方式
1、动态监管。
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已经取得各类资质的建筑企业在"信用网"上实施动态监管。企业在办理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变更、调动和注销后,出现不能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时,“信用网"将即时提示企业,并限制该企业参与市场活动。企业应在"信用网"提示不符合资质标准的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撤回资质,或提请上级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2、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应按照市建委的统一布置,对所属的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所属企业的资质标准状态和市场行为。凡存在本规定所列监管重点行为之一的企业应重点进行检查,除此以外,各单位监督检查企业的数量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
监督检查中,应对企业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工程结算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重点核查。对经核实,企业近三(五)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或上缴营业税、净资产等达不到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根据资质审批权限划分依法撤回资质许可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复核换证。
自2012年10月1日起市建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颁布实施前已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实施复核换证工作,具体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第二部分第(十二)条办理。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主项资质为三级的企业应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间,将原取得的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送所在区、县(市)建设局进行复核。区、县(市)建设局应及时对企业的主项资质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市建委进行统一换证;区、县(市)建设局在复查中发现企业条件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给予企业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符合标准的给予换证,不符合标准的上报市建委予以撤回资质;企业在2013年6月1日前未申请复核换证的,市建委将撤回原许可的资质。实施换证的企业应在2013年6月1日前,将已经换发的资质证书录入"信用网”。
复查换证期间,暂停受理换证企业(不含专业厅、局审查的企业)的资质申请(含升级、增项申请)。
4、结构调整。
合理调整我市建筑企业组织结构,严格控制市场容量已达饱和类别的资质审批,鼓励企业申报铁路、通信、冶炼、化工石油等资质的申请。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总承包主项资质已达50家以上、专业承包主项资质已达30家以上的资质类别,原则上暂停审批。即暂停审批我市新设立的主项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暂停审批新设立的主项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10项专业承包企业三级资质,暂停审批新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因本辖区内该类别企业数量较少而需地方政府扶持鼓励,或本通知发文前已投资兴建以及因"一场一证"需新设立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等原因确需新设立的,应由属地区、县(市)建设局提出意见后方可继续审批。
5、严厉打击和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凡企业资质申报中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对相关企业记为不良行为。
6、信息公布和披露。
自2012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监管重点内容"情形(不含第6点)的企业,限制其参与市场活动,在信用网上将其存在的问题予以披露,提醒发包人拒绝其投标、承接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并暂停办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和升级、出市证明等。
企业应按《关于对杭州建设信用网数据进行梳理和完善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206号)要求,抓紧完成相关数据、信息的录入。对未在信用网上输入企业基本信息或信息未通过监管部门核验超出三个月的,予以信用扣分3分处理。
7、完善IC信息卡管理。
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在信用网审核通过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含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相关行业)均须申领IC信息卡,并持IC卡参加招投标活动。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人员执业活动的检查,检查中应核查注册人员IC卡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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