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文号:杭建工发【2009】3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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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09】382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信息: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
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就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低收入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决策的落实。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要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确保工程建设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重点防治住宅质量通病,着力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依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第一责任人。
1、建设单位应在政府规定的预选承包商中选择经济适用住房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签订的合同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应依法加强对设计质量的管理,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考虑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限制及低收入群众特殊需求等特点,力求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合理、适用的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主动告知购房者设计图纸所明确的住房配置基本情况,包括户内隔墙、内门是否设置,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设施的设置情况等。
3、应依法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聘请业主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最大限度满足购房者合理需求,提高购房者的满意程度。
5、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杭建工发〔2007〕164号),认真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前的分户检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未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交付前组织检验,对实体质量进行再次检查,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加强成品保护,最大限度减少质量缺陷,努力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
7、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将交付方案、保修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畅通购房者投诉受理渠道,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二)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
工程设计单位应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质量,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满足经济适用住房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公共卫生、使用功能、安全等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服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实现设计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落实审查责任,严格实行施工图勘察前置审查,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仅应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应对建设主管部门针对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所明确的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公共卫生、使用安全等各项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落实企业质量管理责任,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以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责任制。
1、严格工程总承包管理,不得转包、接受挂靠和违法分包。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3、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依照约定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确保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1、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式监理。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检查并签字认可,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应定期对施工现场使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3、应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并对问题整改和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对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检查和验收。
(六)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严格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检测机构的委托检测,加强政府监督检测力度。以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三)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责任主体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等检验程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应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即将完工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对质量问题的整改,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加强对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监管工作的指导。
(五)落实分户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切实把好分户检验关,确保分户检验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户检验核查应增加随机抽检率,对分户检验核查不合格工程的建设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六)严格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0号),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八)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加大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奖优罚劣,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实行重点监控,加强监督检测,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重点防治影响使用功能的空、渗、漏、裂等质量通病。
(三)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分户检验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保修期投诉处理不落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给予诚信扣分。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在建设、验收、保修、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暂停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业务,直至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违法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其他
1、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萧山、余杭区参照执行。
2、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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