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具体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具体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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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具体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市政府系统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64号),结合湖州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具体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具体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七个方面重点工
作具体方案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
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具体方案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资金监管
(一)对铁路、公路、城建项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使每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和安全工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积极做好我市项目进入浙江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公路、城建等公共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审批(许可)到建设实施,实行全过程公开。积极做好我市项目进入浙江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公路、城建等公共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审批(许可)到建设实施,实行全过程公开。
2.切实规范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研究出台《湖州市重点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湖州市区重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减免优惠办法》,夯实重点建设规范化基础,实质性启动代建制项目建设。加强重点建设安全生产。在年初开工、梅雨汛期、重大节庆等时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同时,加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紧密配合安监部门贯彻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县区和乡镇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3.着力规范招投标活动。认真贯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规范高效、运作有序的协调议事机制和执行有力的招投标监督机制;按照应进尽进、规范交易、强化监管的要求,促进招投标活动程序依法规范、过程公开择优、结果科学公正;合力推进评标专家库和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招投标工作逐步走上信息化和规范化轨道。年内组织1-2次专项检查,坚决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不公等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概算,防止利用设计变更进行违规操作的各种腐败行为。
4.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出台《湖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办法》,切实履行市重大项目稽察机构职责,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稽察监管环节,逐步从事后稽察监管为主,向事前、事中与事后稽察相结合转变。以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为稽察监管重点,省市联合监管项目为切入点,抓好一批重中之重项目的监管。建立重大项目稽察专家库,根据稽察项目的不同类别,聘请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工程预决算、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不断创新稽察监管手段,进一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切实增强稽察监管的时效。同时,加强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监察制度,努力促进重点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
5.加强援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对口支援的范围和规定确定援建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审批,加强投资概算审查,坚决制止批少建多,坚决杜绝投资浪费,确保援建项目投资效益;对援建中的物资、设备、劳务采购、建设施工等方面,严格按照省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做到规范运作,阳光操作。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科学设计,规范施工,加强管理,确保我市援建项目质量过得硬、安全有保障。同时,按照省、市援建项目管理办法、援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
(二)加强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的监督检查(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办理)
1.修改完善配套制度。调整完善《湖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湖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同时,每年在实施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之前出台相关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更完备、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制度保证。
2.协调各部门实施监督。建设(房管)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落实申请审查、补贴发放、年度复审等工作,严格按规定范围、条件、程序实施审查监督工作。在市建设(房管)部门实施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协调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审计、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利用市效能投诉中心“96178”投诉热线,发挥市规划建设局“12319”行风热线、纪检书记信箱以及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络平台作用,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情况自查的通知》,深入开展湖州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的自查工作。进一步摸情况、摆问题、查原因、出对策,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5.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在日常检查、社会监督及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确保公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资金以及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财政和审计监督,加强“三农”资金监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强化社保基金监管。
(1)认真做好五大保险基金(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认真编制基金预算,撰写编制说明,做好市本级基金编制审核工作。
(2)加强社保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能力。做好提前介入和重点参与的工作,发挥财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3)加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认真组织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各项社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各项社保资金使用支出项目。对吴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和南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审计调查。
2.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1)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管理具体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时调整我市贷款首付比例等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根据《浙江省住房资金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归集和运用指标、规范化管理、窗口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等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
(3)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监管。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认真审核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并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对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进行预先审核,确保有关调整政策执行到位;严格呆账审批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审核,按程序逐级报批;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审核,增值收益除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经费后,全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建设;加强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审核和监管,确保惠民政策的落实。配合市审计局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
3.加强对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监管。
(1)加强资金清理、整合工作,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认真梳理,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清理或归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财政监管力度。修订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运作。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试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深入贯彻《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有重点地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加强财政评审工作。梳理工作流程,前移评审关口,推行初审完成时间承诺制。完善内控制度,对内部复核制度和中介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补充。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建立公开透明的议事制度,对争议问题采取“议事制”;通过签订《委托业务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受托中介机构建立起财政委托评审项目的廉政建设体系。进一步推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工作。
4.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
(1)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以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调整,对部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每项支农专项资金有资金管理办法。
(2)根据省政府的布置和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3)摸清市本级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自然现状及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状况,建立年度项目申报库,项目申报坚持集体讨论、择优申报原则,并将拟选的项目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申报。做好《申报指南》公示,建立完整的项目申报公示制度。
(4)项目实施采用政府采购审批制,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从2009年度起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所有资金全部实行报账制,并实现国库支付。
(5)项目申报、招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严格按照各项有关制度操作,确保程序规范、措施合理、监管得当。
(四)规范教育资金使用和学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制度(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参与办理)
1.规范教育资金使用。
(1)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省、市财务管理制度和《湖州市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督促各学校(单位)认真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2)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中段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
(3)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经费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对规范捐资助学、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爱心营养餐和高中“三限”等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1)切实抓好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的通知》,重点抓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住宿费政策的落实。
(2)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根据教育部即将出台的解决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和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改革新举措。进一步巩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成果,把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重点转向教育收费规范县(区)的抽查,建立示范县(区)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全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4)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心组织春秋两季收费检查,进一步发现和堵塞漏洞,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质量。同时,加大对日常信访件的督查力度。
(5)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坚持上、下半年各一次的教育收费情况通报,及时将全市各地教育收费问题的投诉和查处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布,促进各地教育及有关部门加大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
(6)规范办学行为,稳步推进改制学校体制调整,统一政策、区别情况,宜公则公、宜民则民,以贯彻《浙江省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7)加强教育收费工作调研,针对教育收费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从源头上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3.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指导意见》和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及时公布学校施教区范围,严禁小学、初中通过考试方式招生,所有小学、初中一律实行就近免试入学。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统一规划,妥善安排,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流入地居民就学同等待遇。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建立中小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实施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建立市直属高中段学校校长签订《湖州市高中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承诺书》制度,落实中小学招生工作责任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四监督”制度,即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监督。
(3)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严格实行全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考生知情权;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严格招生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深入推进“阳光工程”。
(4)完善规范加分的举措。严格控制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精神,对市区中考加分项目分别按体育、艺术、科技和政策类别进行,同一类别中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获得加分的,取一个最高分计入总分,不同类别可累加,但总加分不超过20分;对项目设置和加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身份政策类加分不超过10分,从2010年起,市区将逐步减少中考优惠加分项目、降低中考优惠加分分值。
(5)完善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录取结果通过政府网、教育网、考试网等多种渠道公布,提供免费查询;规范公示的基本要求,包括公示内容、地点和方式、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
(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参与办理)
1.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器械采购工作。
(1)利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政府举办的县级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均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平台采购药品,不得以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2)加强医疗器械采购监管工作,创建医疗器械采购业务信息平台;强化监督机制,实施监督特派员制度;强化事前论证机制,通过项目招标前的技术论证等措施,有效规范医疗器械采购行为。
2.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和费用查询制度。医疗单位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推行和完善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湖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合理控制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严格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
(3)探索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积极配合浙江省单病种收费临床路径和费用测算工作。推进以质量为核心的医疗服务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下功夫。
(六)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加快推进采矿权出让市场化进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办理)
1.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
(1)建立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公示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开展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重点做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县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必须在当地媒体和土地有形市场发布公告,完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信息发布和公开制度。市本级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
(2)改革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授权各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直接行使,不受供地面积5公顷的限制。各县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供应各类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土地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3)更新完善基准地价。顺应土地管理精细化运作要求,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深化基准地价运用范围,细化确定划拨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使用权、基础设施用地等基准地价,为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地价做好基础工作。
2.加快推进采矿权出让市场化进程。
(1)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采矿权出让的公告信息渠道和范围,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发布公告,提高采矿权出让的信息公开度。除特殊采矿权外,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采矿权竞争。
(2)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保留价(底价)确定机制。以市、县政府公布的采矿权出让基准价或采矿权评估价为基础,由出让实施单位集体会审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在开标、开拍、揭牌前,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价格评审小组集体会审确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保留价(底价)。
(3)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的监管机制。及时公布采矿权出让相关信息,进一步提高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一个口子进”和“一个口子出”管理措施,出让活动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坚决杜绝违规操作,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七)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照《湖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关于开展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排查的通知》,在上年第四季度部署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业主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及时部署、指导非政府投资或未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业主进行自查。按照《湖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关于开展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排查的通知》,在上年第四季度部署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业主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及时部署、指导非政府投资或未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业主进行自查。
2.精心组织重点督查。下发《关于对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开展重点督查的通知》,及时部署开展对纳入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全部建设项目突出问题的重点督查和排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积极发挥市本级6个派驻廉政监察组的作用,对全部33个被派驻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其中对6个项目进行“剖析式”重点督查,指导面上工作。
3.积极协调部门审核。在项目业主自查基础上,及时协调和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全部项目的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其中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分四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全面开展综合分析。根据省专项治理办公室要求,及时部署各县区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排查情况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排查情况分别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门材料;及时部署市级各监管部门就履行工程建设审核、审批、备案、监管等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综合分析,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5.加强关键环节治理。针对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规划审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等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大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加强行政问责,建立长效机制。抓紧完成《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汇编》编纂工作。
6.深入推进派驻组工作。认真总结剖析式检查的经验,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制定出台《派驻廉政监察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全面实施派驻廉政监察组廉政监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坚持市本级派驻廉政监察组组长和全市派驻廉政监察组组长定期例会制度,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7.认真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工作。根据市廉政文化建设协调小组部署,扎实开展第二批廉政文化进工程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廉政文化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时召开廉政文化进工程工作座谈会,加强示范点工作指导和争创工作情况交流,按期完成制定具体申报办法、开展示范点初步考核和向市廉政文化建设协调小组申报等工作。
8.继续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逐步实现市招管办实体化。抓紧建立招投标违纪违法查处机制,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案件。进一步加强全市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积极推进辅助评标、专家库联网等工作,创造条件探索开展电子标书、电子评标等工作。
9.认真开展“三项检查”。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及时下发《关于开展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检查的通知》,认真组织开展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检查,认真开展玉树地震捐赠款物和接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
10.开展规划容积率调整情况检查。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要求,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对2007年至2009年3月完成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2009年4月至12月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做好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查找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出台《关于经营性用地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规定》。
11.及时完成总结工作。按月完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填报工作。不定期编撰《专项治理工作简报》,加强对县区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交流。认真做好阶段性情况汇总,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宣传典型,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二、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进预算公开透明(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一)推进以完善预算定额、支出标准为基础的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积极推动项目预算基础资料库建设,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强化资产与预算的结合。
(二)加强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继续加强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历年结余资金清理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推进财政预算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2011年财政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及时公开;指导部门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的主体,按规定要求公开本部门的预算。积极稳妥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继续加大财政往来款项的清理力度,重点清查预算单位逾期挂账借款,及时追缴到位;继续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管理流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具体“回头看”工作方案,落实“回头看”工作措施,确保“回头看”自查面达到100%,并根据下属单位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下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清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从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审计局、市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一)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和职工收入分配机制
1.对企业经营者年薪适当封顶。参照省属企业负责人年薪封顶的做法,在现有考核办法框架下研究措施,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适当设置上限,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适当封顶。
2.不断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一是将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上限水平增长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挂钩。二是将职工工资增长纳入目标责任制范畴,要求企业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4%。三是规定当年企业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不增加。
3.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薪酬内容和范畴。一是规定列入年薪制范围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除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内夏季清凉饮料费外,不得再享受国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年薪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对研发和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的企业,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相关领导人员特别奖励。二是对于外部奖励,只有同时符合“属于政府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明确规定用于经营者奖励”这三个条件,才能发放给经营者。三是加大年薪制执行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考核结果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早领、多领、超范围领取年薪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并扣减一定年薪。
(二)严格执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1.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以及市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市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部署落实和汇总上报工作。
2.严格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和证件管理工作。
3.开展兼职规范清理工作。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及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行为,对符合兼职条件的人员做好审批工作。
4.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完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监督程序。
(三)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1.开展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国资监管部门配合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做好市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对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同时,认真做好由市国资监管部门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2.全面开展市属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二级子公司兼任主要负责人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直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对其他二级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须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企业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深化审计内容,认真做好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加强内控、提高管理水平。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加强监管工作
1.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作用,使权力运行得到合理制衡。对于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和有关委员会的作用,做好论证、评估、审核工作。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要制定董事会集体议事规则,防止一把手专断决策。
2.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制度体系。研究制订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国有企业修订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防范风险管理制度、重大投资评价制度等。严格控制母公司本级和下属企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高风险投资,确保投资方向与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一致性。明确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在决定对外合资合作、大宗物资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重大金融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和监督。
3.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内控建设。督促国有企业加强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账销案存及不良资产管理、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构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一体化信息系统,探索建立所有权力在系统中体现、所有交易在系统中进行、所有资源在系统中受控、所有信息在系统中留下痕迹的内控机制。
4.强化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评价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财务决算审核和决算报告质量评价制度,抓好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对重大投资项目作出后评估和项目审计。监事会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和出资人反映。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
四、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由市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先研究提出行政执法程序)
(一)规范决策程序
1.研究制定《湖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调整城乡规划、安排重大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机制。市法制办做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
2.严格执行《湖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完善文件起草、审查等内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待《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制订出台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全面梳理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要重点围绕规范土地审批出让、房屋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公共工程建设、企业重组改制、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涉及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程序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定执法程序,简化过于繁琐的执法程序,制定行政管理中亟待加以完善的执法程序。
2.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遵循先例、执法公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和保障公民救济权等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处罚不公、以罚代管等问题。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行政机关要继续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许可职能整合与“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建立审批责任制和监管约束制度,重点解决“重审批轻管理”、“只批不管”等问题。继续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实施和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网上办事流程,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跨地域、全透明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及时完善职能调整以后的程序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应尽快落实机构改革和扩权强县等政策实施引起的许可、审批事项调整,按照相关职能和政策进行再次梳理,并积极完善相关程序规范。
5.完善行政程序一般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尽可能全面、系统地对行政程序一般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制度、告知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电子政务制度以及时限、期间、送达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完善申请与受理制度、证据制度等,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等问题。
(三)完善行政监督程序
1.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的基础上,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并通过网上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订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标准。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确定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3.建立健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逐步完善对执法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真正将执法程序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执法环节。市监察局要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情况和审批绩效进行考核。结合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积极推进电子监察系统的“全覆盖”。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纳入监察范围,逐步推进综合监察平台建设。
4.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市法制办要根据省法制办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规程,按照案件领域分类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办结案件。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市信访局、市法制办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将符合复议条件的信访案件引导到行政复议救济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5.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好政府信息整理、归类,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规范工作规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质量。
五、加强政风建设
(一)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1)严格会议审批。统筹制订会议计划,加强会议整合,从严控制大型会议数量,严格执行全市性会议会前审批制度,同类会议实行归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全市性二类工作会议。
(2)控制会议规格。减少领导陪会,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除综合性大会外,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其他领导不陪会;确需其他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提出申请。能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不代发会议通知。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
(3)控制会议规模。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尽量压缩会期,尽量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5小时。部门召开布置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5小时。会议通知应明确时长。
(4)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转播、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会议一般不安排大会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每次会议发言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要注重实效,做到不解决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参会人员要严肃会议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努力加强会风建设。
2.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1)规范办文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门代拟稿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先由市法制办审核;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牵头部门应在协商一致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县区政府发布指示性文件;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2)控制文件规格。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批转、转发市政府各部门及非常设机构的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涉及面较广的,原则上由几个单位联合行文。若事关重大确需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下发时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3)精简文件数量。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一定要短。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明确政策的、领导讲话已会上印发的,不再另行发文。能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电话、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发纸质文件。
(4)畅通网上传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技术设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传输安全高效。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操作,确保及时接收和发送电子公文,严禁出现网上收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
3.精简活动,规范管理。
(1)精简活动。严格控制政府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年初制定计划安排。凡未纳入计划安排的,市政府一般不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确有需要的,须提前报请市政府审批。要切实加强对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的组织管理,坚持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积极鼓励支持引入市场机制,自主办节办会。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节会、庆典和论坛活动的监督,坚决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2)规范程序。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需提前15天将具体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各类活动如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一般活动提前5天、集体活动提前7天上报。邀请分管市领导出席的活动,一般不再邀请其他市领导出席。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各类剪彩、奠基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应酬性庆贺和迎来送往等活动。
(3)简化接待。除中央、省领导和外地党政代表团等外,市领导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参加活动,一般不踩点、不宴请,轻车简从、不搞边界迎送。召开小型工作座谈会等提倡口头汇报,考察调研活动提倡集体乘车。确需用餐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4.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把工作重心放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研、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等工作作出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对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等情况适时进行公开通报。
(二)继续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量化指标控制(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各项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2.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今年党政机关公用经费预算继续压缩5%;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按中央政策要求,在2006-2008年三年平均额基础上压缩15%;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压缩后的规模;同时,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讯等一般性支出,把有限的财力用于支持发展和改善民生。出台《湖州市本级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3.强化预算控制,严格预算执行。年初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严格支出程序,所有开支都要有预算依据,防止超预算支出。
六、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由市监察局牵头办理)
(一)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教育。召开市四套班子领导和市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报告会。将《廉政准则》列入干部教育和党校教学培训计划,作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保证每个班次的领导干部分别听一次《廉政准则》辅导报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着力营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探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制度,健全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规范利益回避,规范个人事项申报,规范从政行为,努力使领导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三)加强对廉洁自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落实《廉政准则》以及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整改,对不按规定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个人重大事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七、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由市监察局牵头办理)
(一)进一步拓宽发现腐败案件线索的渠道。健全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增强整体合力。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高对腐败问题的发现率。注重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监测分析,加大对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甄别力度,提高查处案件的成案率。完善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统一举报电话的作用,对实名举报进行优先处理和反馈。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健全网络舆情分析机制、案件线索收集机制、组织协调落实机制和处理结果反馈机制。
(二)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厉惩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对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其背后的腐败行为要深入排查、严厉惩治。
(三)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财产损失。
(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和落实“一案三报告”制度,完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查找管理漏洞,揭示发案规律,督促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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