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卫生局 | 文号:嘉市卫发〔2014〕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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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嘉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区计卫(社发)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省卫生厅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1994年印发的《嘉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于5月15日前将县(市、区)级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名单报市卫生局医政(基妇)处。
嘉兴市卫生局
2014年4月28日
嘉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规范嘉兴市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根据2013年7月省卫生厅修订下发的《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高危妊娠定义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造成各种不良妊娠结局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分级
高危妊娠分级是对围孕期和产褥期妇女各方面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分级。通过等级评定,便于临床医生和管理者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规范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将高危妊娠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一)轻度高危妊娠:
1.高危因素:
(1)基本因素:年龄≥35岁,<18岁,体重<40kg或≥80kg(早孕期),体重指数(BMI)>24或<18(早孕期),身高≤145cm。
(2)全身因素:产道畸形、阻塞或骨盆狭小,宫颈内口松弛,不良孕产史(≥2次自然流产或≥3次人工引流产史,死胎,死产,早产史,阴道难产史,产后出血史),瘢痕子宫(包括任何原因子宫肌层手术史),胸廓畸形,脊柱畸形,智力障碍(轻度),精神疾病,辅助生育妊娠者,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
(3)外界因素:孕早期接触有害理化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
(4)社会因素:因家庭或社会原因造成孕产妇在保健和就诊上受限。
2.妊娠并发症
早产(>34周),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期高血压,前置胎盘(低置),胎儿窘迫,胎膜早破(34~37周),脐带绕颈(≥2圈),帆状胎盘,双胎妊娠(非复杂性),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胎死宫内,胎儿畸形,胎儿生长受限,巨大儿,母婴血型不合可能(妊娠前有多次输血史),≥34周胎位异常,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轻度)。
3.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妊娠合并肝损(ALT<200U/L),妊娠合并糖尿病(A1型),妊娠合并肾脏疾病(肾功能正常),妊娠合并肺结核(稳定型),妊娠合并甲状腺疾病(病情稳定),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100~70×109/L),轻度贫血(80-100/L),妊娠合并阑尾炎(稳定期),妊娠合并哮喘(肺功能正常),急慢性尿路感染,梅毒(目前已规范治疗),妊娠合并卵巢肿瘤(囊肿≥6cm)。
(二)中度高危妊娠
1.妊娠期并发症:Rh血型不合可能,前置胎盘(边缘性、部分性),子痫前期(轻度),复杂性双胎妊娠,急性羊水过多,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重度),胎膜早破(<34周),早产(<34周),妊娠合并可能影响分娩的子宫肌瘤(变性或大于5厘米)。妊娠合并肝损(ALT≥200U/L),
2.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心肌炎后遗症。
3.胸廓畸形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4.哮喘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5.肾脏疾病伴轻度肾功能损害。
6.妊娠合并糖尿病(A2型),病情未稳定的甲状腺疾病。
7.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70~50×109/L),贫血(血色素60-79G/L)
8.癫痫(偶发)。
9.妊娠合并免疫系统疾病(静止期)。
10.智力障碍(中度),严重遗传性疾病。
11.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且合并肝损(ALT≥100U/L)。
12.原发性高血压。
13.妊娠合并肺结核(活动型)。
14.梅毒(未经治疗)、淋病、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
15.其他疾病:急性阑尾炎等。
(三)重度高危妊娠:
1.妊娠期并发症:中央型前置胎盘,重度子痫前期、子痫、HELLP综合征、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胎盘早剥,脐带脱垂,子宫破裂史,多胎妊娠(三胎及以上)。
2.心脏病变严重,心功能III-IV级,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源性休克史,心衰史等。
3.肝硬化、重症肝炎、急性脂肪肝。
4.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
5.糖尿病严重并发症。
6.癫痫:需用药物控制。
7.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如重度再障,伊凡氏(Evans)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贫血合并血小板减少),血小板减少(PLT<50×109/L),重度贫血等。
8.精神性疾病急性期。
9.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0.胸廓畸形伴中重度肺功能不全。
11.哮喘伴中重度肺功能不全。
12.智力障碍(重度)。
13.妊娠合并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
14.其他严重内科疾病:如昏迷、脑卒中、甲亢危象、开放性肺结核、粟粒性肺结核、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高热等。
15.器官移植术后。
16.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诊阳性孕妇。
三、高危妊娠管理程序
(一)筛选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服务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及等级评定。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进行初次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妊娠等级评定,并对基层上转的孕妇进行高危妊娠等级复评。所有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至少在孕28~36周、37~40周对孕妇进行高危等级复评。对存在两种以上同一级别高危因素时,其高危等级原则上向上升一级,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等级高危因素时,则以最高等级高危因素记录。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高危孕妇进行登记,随访。并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标注高危评定等级。
(二)职责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妊娠早中晚期进行高危妊娠筛查及高危等级评定,将筛查出的高危孕妇专册登记。同时,根据高危等级转诊到有接诊高危孕产妇资质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及分娩,对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直至妊娠终止后42天结案。
2.定期参加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例会,报告辖区高危孕产妇的动态情况。
3.成立孕产妇抢救小组,处理突发性高危孕产妇。
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和综合医院
1.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保健单位例会,掌握本辖区高危孕产妇动态,及时将产检中发现高危孕妇或高危等级上升孕妇名单反馈给相应的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居住地管理(尤其流动人口)。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业务培训。
2.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开展高危孕产妇诊治。高危门诊每日开放,由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负责诊治,接受轻中度及部分重度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工作。
3.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ICU等相关学科组成的抢救小组,负责辖区内的轻中度及部分重度高危孕产妇抢救。
嘉兴市级医疗机构: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和市级综合医院、中医院
1.嘉兴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辖区内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当地医疗、保健单位会议,及时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的动态,分析高危因素,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开展业务工作的研讨,提高高危妊娠管理能力。组织辖区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和危重症孕产妇评审,每年2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2.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负责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诊治及辖区内重度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和抢救工作。高危门诊每日开放,由副主任及以上医生负责诊治。接诊医生还应及时将就诊中首次发现的高危孕妇、高危等级上升孕妇名单反馈给相应的基层医疗机构。
3.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ICU等相关学科组成的全市抢救组织,负责全市的高危孕产妇抢救。
4.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全市医疗保健单位的围产保健、产科质量等技术指导、培训及检查等工作。
(三)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
1.高危孕产妇应按等级有序转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不得让孕妇滞留在救护车上。各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自身规模和技术力量,酌情处理部分重症高危孕产妇。原则上高危孕产妇由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产科专家门诊诊治,危急重症及不能处理的重度高危孕产妇需有序转诊到嘉兴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2.所有高危孕产妇转诊均需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单”。各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的高危孕产妇转诊到辖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各县(市、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危重症孕产妇转诊到嘉兴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时,转诊前均需电话通知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同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高危孕产妇转诊落实追踪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转出高危孕产妇同时需报告本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由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保科落实追踪管理,接诊高危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将相应信息反馈给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保科,由妇保科落实随访管理。转诊信息也可以通过嘉兴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完成。
4.对于仍存在重症高危因素签字出院的孕产妇,经治医院在24小时内,需与医院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妇保科联系,便于妇保科及时将信息反馈,继续管理、追踪、随访。
5.嘉兴市级妇产科质控中心每半年一次对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转诊医院说明
1.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医疗保健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收治相应高危孕产妇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2.需要转诊至嘉兴地区以外的孕产妇具体参照省厅文件浙卫发[2013]182号执行。
四、其它说明
(一)传染病、性病、艾滋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县(市、区)可参照省级和市级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当地的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生效,原办法作废。
嘉兴市高危孕产妇转诊单
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
丈夫姓名:联系电话(手机):
居住地:
户籍地:
主要疾病:
诊治经过:
转诊理由:
接诊单位名称:
转诊医院:
医生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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