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00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分为工业类和非工业类。非工业类包含商住项目、专业市场项目、旅游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简称“用地复核验收”,下同),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建设用地单位(含个人,下同)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下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特别约定条款、附加合同等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丽水市区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三)出让合同约定条款以及与职能部门签订的特别条款、附加合同等是否履行到位;

(四)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等;

(五)项目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用地控制指标;

(六)其他应当检查核实的内容。

第六条用地复核验收,实行集体会审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土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开竣工时间以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

(二)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复核;

(三)经信部门负责对工业类项目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用地控制指标进行复核;

(四)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进行复核。

(五)旅游、工商、商务、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能,各自负责旅游项目、专业市场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及其他项目,在建设项目供地时签订的特别约定条款、附加合同等是否履行到位进行复核。

第七条国土、发改、经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规模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

第八条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地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莲都区和开发区范围建设项目的用地复核验收可参照执行。

丽政办发〔2014〕010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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