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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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甬政告〔2013〕10号
为了维护宁波栎社国际机场的飞行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总体规划的批复》(民航函〔2010〕859号),按机场远期规划飞行区两条平行跑道的规模来控制,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南起奉化江口街道,北至市三江口、姚隘路,西自余姚河姆渡镇,东至东钱湖镇。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性活动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违反机场净空保护区相关禁止性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8900653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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