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甬政发〔201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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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宁波”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1.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国内经济运行面临新情况新变化,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相互交织,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一些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改革,勇于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新时期新阶段的新变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始终遵循依法治国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紧紧围绕“六个加快”战备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发扬“三思三创”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3.工作目标。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和措施,做到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决策程序更加科学、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努力使本市依法行政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等会前学法、法制讲座、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学习依法行政相关知识和重要法律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期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把领导干部学法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5.突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要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行政机关在职公务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培训不少于一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年内完成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并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6.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按规定做好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依法行政情况考察。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拟任行政执法人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录用和选调中法律知识的专门测试。要把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考核测试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7.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积极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配套改革。贯彻落实《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改革发展的要求,推进强镇扩权,依法、科学、合理赋予其县级社会管理职能,落实《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运作顺畅、便民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深化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8.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着力提高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继续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和管理。积极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加强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健全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公共安全体系。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和培育。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虚拟社会管理水平。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有序竞争和多元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
9.不断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标准化,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多部门联合审批机制,推进网上审批,实现行政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探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制。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网络建设和基础数据建设,加大跨部门和跨层级资源共享,完善网上信息服务平台、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探索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重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认真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工作规则、流程和规范,保障规定程序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事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或者提请政府决策的部门要以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为重点,组织实施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决策机关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1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指标考核等方式,了解掌握决策事项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把评估结果或调查报告作为决定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执行机关要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3.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市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更加重视现行政府规章的修改完善。重点加强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公民权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维护公共安全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重视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
14.深化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开向社会征集政府立法项目的机制,加强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探索立法项目草案多元化起草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的意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深化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重视立法后评估结果的运用,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执行力。探索建立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5.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实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严格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网络化管理,健全备案登记、审查、抄告、公布和月度通告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市和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统一管理和公开经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探索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6.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政府规章一般每隔五年清理一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二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凡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政府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职权、事项、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实行行政执法信息数字化管理,向社会公布。深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过错或者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及时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1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强化行政程序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环节、期限和步骤,健全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集体讨论决定、案例指导、行政决定公开和备案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19.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按照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说理性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序等因素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探索试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化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着眼于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积极预防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落实行政调解职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以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民事纠纷,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重点,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1.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探索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方式,落实行政复议败诉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行政复议与信访协作工作机制,及时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效率。深化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
八、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
2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具体性,为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拆迁安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管理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提供服务。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有关政府部门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电讯、金融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23.自觉接受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颁布施行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时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自觉接受、积极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重视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曝光。健全投诉举报和曝光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调查或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社会公布。
24.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认真贯彻《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专项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落实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5.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败诉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直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九、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26.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地区)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制度,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27.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卫星城市和中心镇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明确职责,配备人员,落实责任。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改进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方式,充分发挥地方法律人才在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中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协调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8.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六五”普法,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重点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新法宣传机制,及时抓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加大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扎实推进“法治宁波”建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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