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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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4〕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以部门清权确权、政务公开、阳光公开网络平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工程”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促进公共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9号),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我市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深化“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廉洁政治、构建“五大格局”目标,以“阳光工程网”和四位一体“阳光热线”为主要载体,以推进政务阳光公开、权力阳光监督、行风阳光评议为主要内容,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我市实施“双驱动四治理”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决策部署,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全面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做到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初步构建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权力阳光运行体系。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着力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各地、各部门要在抓好常态化公开的同时,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务公开,完善“阳光工程网”运行机制,畅通“阳光热线”舆论监督渠道,推进行风“阳光评议”工作,促进公共权力透明规范运行。
(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阳光公开。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2014年全市县(市)区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二)专项资金阳光监管。市级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除涉密项目外,凡由市级部门直接分配明确到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受益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其分配政策、程序和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并接受审计。要重点公开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科研经费、扶贫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三)行政审批阳光公开。公开各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公开工作。建立和开放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数据库和专家库,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审管办)
(四)执法阳光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定清晰合理的执法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行使职权,杜绝随意性执法。全面公开执法事项,按照执法与管理、办事与办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和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全面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到执法标准、流程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向同行业公开和刑事、行政案件向利益相关方公开。(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五)司法阳光公开。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外都要公开。深化狱(所)务公开,在押犯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信息要在监狱系统内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阳光监管。建立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搭建公开平台,推动红十字基金会、慈善总会、残疾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透明运作,体育彩票、福利彩票运作过程和使用结果公开,并定期接受审计。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会员监督渠道,让经费使用透明规范廉洁高效。(责任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体育局、市民政局)
(七)公共资源交易阳光监管。推进“四中心”整合,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招标公告、开标信息、资格预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合同备案等全流程进行透明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编委办)
(八)城乡规划和征地拆迁阳光公开。推进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阳光规划,确保土地性质变更和城乡规划调整决策科学、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积极实施征地、拆迁“一张图”,依法依规做好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和补偿安置等信息公开,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制度。加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结果信息公开,实行阳光征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九)国有企事业单位阳光工程。推进阳光决策,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建立更加科学、民主、规范的现代企业决策和管理体系;规范国有产权阳光交易,根据“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而规范”的原则,国有产权原则上均应进场交易,做到产权交易公开透明;规范工程项目阳光建设,做到运行过程公开化、建设管理规范化、项目管理信息化;推进大宗物资阳光采购,实现采购行为规范化、过程阳光化和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民生重要事项阳光公开。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阳光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巩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成果,实现所有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零择校”。扎实推进中小学校“阳光食堂”建设。扩大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范围,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延伸扩面。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阳光监管。抓好收费公路阳光收费和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使用。推进公务员阳光招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阳光招聘,确保考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十一)健全规范“阳光工程网”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网上公开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目录库和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权力运行工作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建设,从决策、审批、监督、执行等环节入手,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将权力事项及运行流程固化入库。各县(市)区“阳光工程网”要参照省、市“阳光工程网”模式进行规范,遵循省、市主网的技术架构、主题内容和设计样式,并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扩大重点公开事项范围和内容。市政府各部门、园区管委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都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立“阳光工程”专栏,梳理本部门本单位动态信息、权力事项和重点公开事项,并与市“阳光工程网”实现链接互通。(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纠风办)
(十二)创新完善四位一体“阳光热线”联动播报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作风建设问题,创新和完善四位一体“阳光热线”联动播报机制,深化政风行风热线监督联合行动,提升“阳光热线”工作实效。电台“阳光热线”方面,突出转变作风主题,改进热线播报机制、内容和形式,开展主题月活动,增加节目播出频度,适时推出特别节目,助推中心工作和作风建设。电视“阳光热线”方面,组织开展“问效问责面对面”活动,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引导和发挥宁波电视台《刘博士调查室》栏目的舆论监督功能,重点围绕政风行风建设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报纸“阳光热线”方面,继续完善宁波晚报“阳光热线”专栏工作机制,针对作风建设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每季度突出一个主题,开展专题报道和跟踪报道。网络“阳光热线”方面,完善宁波广电网“阳光热线”和宁波网络民生服务平台受理、协调、回复和督办机制,突出作风建设主题和舆论监督功能,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牵头单位: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宁波日报报业集团)
(十三)扎实开展政风行风“阳光评议”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群众需求导向,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政风行风“阳光评议”,创新运用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网络评议、报纸评议、第三方机构评议、评议大会现场评议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政风行风社会监督渠道,努力提升政风行风建设水平。组织开展电信行业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依托“一网四线”阳光平台,通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行风调查、集中评议等阶段工作,深入查找行业服务和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及“回头看”工作。强化评议结果运用,认真总结评议工作经验,努力构建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通信管理局)
三、工作措施
(一)抓落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推进。各级政府负责“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统筹谋划、通盘考虑、重心向下,加快推动“阳光工程”建设向所有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拓展,向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延伸。要建立健全群众点题公开、点题评议、点题上线等双向交流机制,及时回应群众的合理诉求,让群众更有序更有质量地参与“阳光工程”建设。
(二)抓监督奖惩。要把“阳光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责任落实和工作考核,严格结果运用。要加强工作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进展,及时通报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反面典型,让舆论和群众监督评判。要加大问责力度,对“阳光工程”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抓制度长效。按照全面、真实、具体的要求,建立健全重要权力事项公开的实施细则,实现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协作联动机制、保障机制、宣传教育机制、监督评价机制、考核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确保“阳光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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