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2〕122号
颁布日期:2012-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

衢州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积极营造我市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平安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个家庭的幸福,事关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切实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加大经费投入、人员配备、装备配置力度,加强检查、督查,全面落实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避免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要求,充分发挥管理主体积极主动性

(一)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主体以县为主。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学校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难以保障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分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将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纳入党委政府对乡镇安全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范畴。

(二)明确实施时间、范围。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实施对象为: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中以小学生为优先解决对象。条件原则上为学校和家庭距离平原3公里以上,山区2公里以上。

2012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出台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投入额度;

2012年底前,各地要启动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

2013年底前,各地要基本解决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接送需求;

2014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解决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接送需求。

(三)明确经费筹措形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立由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提供学生公共交通安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负责筹集。各县(市、区)要积极向省有关部门争取资金补助。市财政根据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情况,对柯城区、衢江区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多措并举,全面改善学生乘车出行条件

(一)增加运力投放,扩大公交和城乡客运覆盖面。各地要加快客运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公司化、区域化改造,扩大公交和城乡客运覆盖面,解决一些农村地区公交车数量不够、运力不足的问题;在运营线路招标或新增线路时,应考虑学生用车需求,将保障学生用车列入协议内容。要加快农村康庄工程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使之具备开通公交车辆要求;在学校门前道路要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城乡客运企业要根据运营状况,统筹安排运力,重视延伸城郊部位学校线路。

(二)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交通风险。各地要妥善处理中小学布局调整与就近入学的关系,坚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并举,对于无法实现接送的偏远地区学生,应保留必需的教学点或通过寄宿的办法解决上下学的交通问题。大力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规范办学行为,逐步减少跨区域招生行为。根据各地实际,推行“错时放学”、“周末错日错时错校放学”等方式,缓解公共交通运力不足的压力。

(三)积极推进校车工程。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及一些城乡结合部,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实事求是、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校车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运营,根据财力分年度逐步购置校车。可依托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学生校车运营公司,也可吸收依法取得校车服务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各地要确保学生接送车辆符合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争取用3年时间,使用于解决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接送车辆与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逐步并轨。

(四)进一步规范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学生接送车的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审核关、源头关、行驶关、监督关、教育关的“五关”责任机制,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时、定点、定线路的“六定”要求。要通过采用科技手段规范接送车行为,学生接送车必须安装GPS定位及视频监控等设备。

四、尽职尽责,真正把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市政府成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教育、综治、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国资、发改、安监、物价等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作为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重点,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各部门职责如下: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综治部门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落实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并将各地落实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市公交集团按政府要求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学生接送义务,同时做好公交集团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

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

经信、住建、税务、质监、审计、法制等部门也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职能。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工程,在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求学校所在乡镇(街道)、运营公司以及学校落实相应职责。乡镇(街道)、运营公司和学校职责如下:

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制订学生接送车行驶线路和学生候车站点建设调整方案;负责候车亭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等。

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营公司及社会力量要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学校负责学生接送校内安全管理,将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严格把握学生乘车条件,做好学生校内乘车的组织工作;与接送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及时做好乘车学生数和学生分布情况等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台账。

五、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造成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后,如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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