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特别奖等奖项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衢政办发〔2012〕109号
颁布日期:2012-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特别奖等奖项评选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长特别奖等奖项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5日

市长特别奖等奖项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12〕1号)精神,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激励企业做强做大,着力提升全市经济综合实力,特制订“市长特别奖”、“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和突出贡献奖”、“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奖”等评选办法。

一、市长特别奖

(一)评选范围。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部、省属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含其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全资公司、直接拥有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公司,下同)。

(二)评选条件。

市长特别奖分别设财政贡献奖、技术创新奖、中小企业成长奖、出口规模奖、社会责任奖和节能降耗奖6个奖项。

1.财政贡献奖。部、省属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部分、企业所得税的40%部分、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下同)和增长幅度达到以下档次要求的:

(1)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含,下同)、20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

(2)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

(3)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增长幅度达到6%以上;

(4)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增长幅度达到5%以上;

(5)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

按收付实现原则,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数(扣除当年财政实际返还数)高低排序后,在部省属企业、市属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中各取第一、二名。

2.技术创新奖。对建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用于研发新产品的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完成新产品产值高低排序后取第一、二名。

3.中小企业成长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达到15%以上、上缴各项税收(入库数)平均增幅达到15%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近2年平均增幅高低排序后取第一、二名。

4.出口规模奖。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增长率达到市本级当年出口创汇平均增长率以上的企业,按年出口额高低排序后取第一、二名。

5.社会责任奖。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无查实性投诉,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且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总额增幅达到市本级平均增幅之上的企业,按当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合计数高低排序后取第一、二名。

6.节能降耗奖。当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率达到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节能量高低排序后取第一、二名。

(三)奖励标准。

第一名的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0万元;第二名的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5万元。同一家企业同时获得2项及以上奖项的,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二、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条件。

申报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的工业企业经营者,其所经营的企业必须在评选年度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开拓创新,社会形象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位,近2年年均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

3.近2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年均数和年均增长幅度达到以下档次要求的:

(1)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10%以上;

(2)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8%以上;

(3)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亿元以上,年均增长幅度6%以上。

4.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三)奖励标准。

1.授予当选者“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当选者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三、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和突出贡献奖

(一)评选范围。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评选条件。

1.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和5亿元,且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相应达到3亿元、2.5亿元、2亿元、1亿元、4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连续2年增长幅度均达到10%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1.工业企业上台阶奖:首次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获奖企业再次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其之前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2.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综合评定后,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重奖(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评选办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奖

(一)评选范围。

市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含其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全资公司、直接拥有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公司,下同),不含驻衢的省、部属制造业企业。

(二)评选条件。

1.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排名评选。

2.亩产税收计算方法: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企业实际供地面积。

(三)奖励标准。

市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奖,按参评企业亩产税收高低排序后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其中排名前3位的为一等奖,排名第4—8位的为二等奖,排名第9—20位的为三等奖。一等奖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5万元。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和突出贡献奖”、“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审计局、安监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开发区、高新园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评选办”),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六、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条件。市评选办每年年底在衢州政务网、衢州工业网等媒体上公告评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等有关事项。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并附年度会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办。县(市、区)企业申报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和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申报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奖的,由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本级企业由市经信委审核后向市评选办申报。

(三)部门审核。市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四)市评选办初评。市评选办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对参评企业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五)审定表彰。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市评选办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并发文表彰,同时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等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

七、其他

(一)企业因环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因,或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其当年(次)参评资格。

(二)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发现有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参评资格。

(三)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活动每2年组织评选1次。

(四)“市长特别奖”表彰和奖励费用从市财政列支。“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和突出贡献奖”、“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奖”表彰和奖励费用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由市评选办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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