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衢政办发〔2010〕8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82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征地行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衢州市区线性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适用范围。柯城区花园街道、新新街道、黄家街道,衢江区樟潭街道辖区内,《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09〕34号)规定的区片三、区片四中省重点以上线性工程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万元/亩
地类
街道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林地、坡园地
未利用地
花园、新新
6.0
2.8
1.8
黄家
4.58
2.6
1.6
樟潭
4.8
2.6
1.6
三、插花地按被征地区块所在区域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围墙、晒场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衢政发〔2009〕34号文件执行。
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包含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采用包干的形式给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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