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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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仅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含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运载、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的管理机制,坚持“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建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越城区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市建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的统一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考核制度和信息平台。
第二章处置管理件的运输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运工程渣土。
第六条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工程渣土处置费列入工程造价,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工程渣土运输条
第八条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要求,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名称及监督电话,安装GPS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取得工程渣土车辆准运证明。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
第十条工程渣土运输实行《三联单》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工程渣土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运输价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作为市场指导价定期发布。
第十一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控措施、编制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按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十二条市渣土办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建设布局科学、资源共享、运输半径合理、具有一定规模容量的中转场所和消纳场所。
工程渣土中转和消纳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搬运、碾压、控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三条鼓励对工程渣土进行资源化利用,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由工程渣土生产的建材产品。
第十四条市渣土办牵头建立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供应与需求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产土、需土信息,并进行综合调剂和规范管理。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可向市渣土办查询、调剂所需的工程渣土。
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工程渣土联合执法平台,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追溯工地源头,追究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工地现场(围挡内)渣土源头管控缺失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项目工程监督主体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有违反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采取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
第十八条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目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有关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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