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绍兴市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幼儿园园舍建设改造,保障幼儿园园舍安全,确保幼儿园师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浙政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和绍兴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园舍安全工程)。为确保园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12年—2014年。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园舍安全工程,进一步提高幼儿园综合防灾能力,使我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绍兴县、越城区、上虞市辖区内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其园舍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消除园舍安全隐患。同时,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园舍达到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确保园舍安全使用。
(二)主要任务。自2012年开始,在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开展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园舍建筑安全、消防、防雷等项目的排查鉴定工作,并在3年内重点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绍兴县、越城区、上虞市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达到重点监视区的抗震要求,省二级以下的幼儿园消除园舍安全隐患,完成加固改造任务。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完成D、C、B级园舍的重建、加固改造任务。
2.对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完成迁建避险任务。
3.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园舍完成整改任务。
三、职责分工
园舍安全工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市政府成立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在绍兴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充实),统筹协调工程的实施。市发改、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建管、建设、水利、审计、安监、气象、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安办),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共设技术鉴定、经费保障、规划改造、监督审计、日常联络等五个专业组,分别由市建管局、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专业小组工作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
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对本地的幼儿园园舍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园舍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地要把园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园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对辖区内幼儿园园舍进行逐幢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幢园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验收,建立健全所有幼儿园及其所有园舍的安全档案,并将档案集中存放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室,指定专人保管。
幼儿园及办园主体要配合实施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幼儿在园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教育部门要切实承担园安办的职责,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排查办法,对所属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建立园舍安全档案;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工程实施,加强质量管理;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发改部门要把园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管。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落实园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公安(消防)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消防设施的检查,对幼儿园消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新建、改建的消防设施进行审查、审批和验收。
规划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配合教育部门调整优化幼儿园布局。
建管部门要落实园舍的排查、鉴定工作,提出改造建议,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并对改造工程进行监管。
国土部门要规范、指导幼儿园地质灾害情况的排查与鉴定;落实园舍安全工程所涉及的土地指标和征用手续。
水利部门要规范、指导幼儿园园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
气象部门要做好幼儿园防雷设施配置使用情况的排查评估,指导监督幼儿园做好防雷设施的整改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有关房产权证的办理工作。
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辖区内幼儿园园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逐园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园舍综合安全档案。
各地宜将本辖区内幼儿园以分片打包、排查鉴定与改造设计捆绑等方式,通过招投标等办法,落实排查鉴定及设计机构。园安办或业主单位应与受委托排查鉴定检测及设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排查鉴定和设计等工作。各地应于201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鉴定及检测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园安办。2009年8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园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制定实施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制订园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于2012年11月底前报市园安办。制定园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要坚持与幼儿园布局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园舍安全工程前,教育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做好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保留的幼儿园,不纳入改造范围;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幼儿园,在对园舍进行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师生增员、园舍扩容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三)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根据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园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园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园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完善园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对排查中鉴定为危房的,应即按以下方式处理:
B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修缮补强,消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和专业设计方案实施加固补强,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
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再保留的教学点和不准备继续使用的D级危房园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要组织力量全部予以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进行重建。
园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园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照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教发〔2008〕26号)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园舍内设施的改造要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
园舍安全工程总体进度要求是,自2012年始,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全面完成建设和改造任务。2012年,全市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公办幼儿园达到要求,完成改造任务。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公办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其排查鉴定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参照本方案实施园舍安全工程的,其改造资金主要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根据财力状况适当予以补助。
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园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幼儿园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各级政府要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
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园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园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把园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幼儿园要把工程作为园务公开的内容。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工程的督查。市园安办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园舍安全工程开展检查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市、区)要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园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汇总后报市园安办。园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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