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09〕113号
颁布日期:2009-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努力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在去年省政府布置实施校园建筑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要求,再次组织排查鉴定,并根据结果重新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扎实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绍兴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中小学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抗震加固,提高中小学综合防灾能力,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绍兴市区、绍兴县、越城区、上虞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其余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达到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对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绍兴市区、绍兴县、越城区、上虞市的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校舍完成抗震加固任务;对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迁建避险任务;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的设施完成整改任务;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辖区内学校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各地应于2009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排查鉴定工作方案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另行制订下发),由各县(市、区)统一汇总后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科学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方案,要坚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前,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保留的学校,不纳入维修改造范围。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容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三)区别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根据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对排查中鉴定为危房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B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修缮补强,消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和专业设计方案实施加固补强,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

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再保留的教学点和不准备继续使用的D级危房校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要组织力量全部予以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进行重建。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高中段学校按隶属关系和办学体制统筹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按照“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学校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

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校舍安全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下,实行市政府统一协调、县(市、区)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为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下设办公室和技术鉴定组、经费保障组、规划改造组、监督审计组、日常联络组等五个专业组,五个专业组分别由市建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各小组工作职责另行下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市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县(市、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校舍的逐幢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工程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学校要把工程作为校务公开内容。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

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检查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汇总后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月底前,汇总后报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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