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曹娥江大闸工程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曹娥江大闸工程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曹娥江大闸工程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工程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工程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曹娥江大闸工程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充分发挥大闸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上浦闸闸下至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河段内,由曹娥江大闸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等非农业用水,用水户应按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交付水费。
涉及浙东引水工程引水的,按浙江省有关规定计收水费。
第三条大闸工程供水水价由供水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大闸工程供水水价标准由价格权限部门核定。
第五条大闸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具体由绍兴市曹娥江大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收取。
第六条用水户应与供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安装计量设备后方能取水。
第七条除无法抗拒的自然等因素外,供水方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用水户应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经一再催交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方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第九条设立绍兴市曹娥江大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费专户,计收的水费直接汇入该账户。
第十条大闸工程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曹娥江大闸枢纽工程的运行管理、日常维护,如有结余可以用于大修理和更新改造,以及闸上河道堤防等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大闸工程收取的水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每年水费使用的情况,由市财政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水利局、曹娥江大闸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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