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渝办发〔2009〕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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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2014-03-2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从今年开始,按照3年时间制订实施计划,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以倒计时方式,推进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设防维修加固、改造和搬迁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建筑施工和建筑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管理,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充分发挥资金的投资效益,防止出现新的债务;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营造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做成最安全、最牢固、让广大人民群众最放心的“精品工程”,让每所学校都成为非常时期的避难场所。
二○○九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全国和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2001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提高了农村中小学校舍质量,学校面貌有了很大改善。但目前我市一些中小学校舍仍有相当部分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抗灾要求。根据我市2008年校舍年报统计,全市尚有土木结构校舍45.66万平方米,砖木结构校舍276.58万平方米,砖混结构校舍2349.74万平方米,其中通过震后抗震设防排查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33211栋,建筑面积2078.40万平方米(不含民办学校校舍);震后通过危房鉴定确定B级危房74.46万平方米,C级危房80.98万平方米,D级危房53.53万平方米,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在全市范围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和任务
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有关安全要求。
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学校的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和B级危房,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按7度设防的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及我市实施的标准化建设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确定维修、改造加固和迁建时限,确保每栋校舍符合抗震设防和其他各类抗灾要求。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校点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不设防区县(自治县)按照6度设防标准抗震设防,6度设防区县(自治县)按照7度设防标准抗震设防,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新建或避险搬迁学校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市政府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校舍安全工程。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指导、监督中小学校舍安全的排查鉴定、维修、改造加固和避险搬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排查鉴定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分别任各组组长。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校舍安全工程政策,制定资金筹集、实施方案及工作指南等工作;排查鉴定组负责制订校舍抗震设防排查和危房鉴定工作方案,实施校舍抗震设防排查和危房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工作目标、校舍设计方案和对区县(自治县)校舍加固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组负责指导、检查学校校舍加固改造建设质量,指导、审查资金使用和制订安全督查方案。各组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综合衔接选址避险、建筑防火等各种防灾标准,组织制定校舍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和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工作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在校舍安全工程中的职责,确保中小学校舍建设按照基本建设和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制定和检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协调各部门支持重点地区的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行政区域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有关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协调、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地震等部门为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和安全性评估及建议。区县(自治县)专业力量不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区县(自治县)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档案。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建设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
五、工作进度
(一)排查、鉴定:
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加固、改造。
2009年:完成3年总量的30%;
2010年:完成3年总量的60%;
2011年:完成3年总量的10%,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六、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资金安排。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区县(自治县)资金共同组成。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资金的基础上,中央和市级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区县(自治县)资金用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配套。中央和市级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并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区县(自治县)资金相应配套弥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办学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资金管理。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区县(自治县)负责。各区县(自治县)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行为。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及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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