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国务院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4-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阁下,

总理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端的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文形式,并作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签字)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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