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往老挝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条件和待遇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8-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往老挝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条件和待遇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月19日生效日期1978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老方)为执行双方于一九七六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有关规定,就中国应聘派往老挝执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方将根据各个建设项目的需要向老挝派遣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察、规划和指导施工、安装、试生产。其人数、专业和工作期限,由双方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二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老方负担并直接支付。

第三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和前往老挝的旅费,由中方负担。

第四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老挝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交通费、办公费由老方负担。上述费用,如老方直接支付有困难,经过双方协商,亦可在上述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从贷款项下支付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根据目前当地物价情况,规定如下:

一、技术人员每人每月三万基普。包括:工程技术组正、副组长,工程师,技术员,医生,译员,司机,高、中级技术工人。

二、一般技术工人每人每月二万五千基普。

当地物价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十时,上述生活费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老挝的生活费,自抵老挝之日起计算,至离开老挝之日止。

第六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老挝工作期间,享有中、老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每满十一个月时,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可以享受不包括旅途在内的一个月的回国休假期。往返旅费按本议定书第二、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经双方商定后,老方可以缩短或延长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老挝的工作期限,中方可以召回或调换自己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二、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老方应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配备熟练的翻译人员。如需由中方配备翻译人员时,其待遇和工作条件与其他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相同。

第九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老挝工作期间应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有关法令,尊重老挝人民的风俗习惯。老方有责任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老挝工作期间及需由中方直接供应其工程技术人员的一般生活物资应缴纳的一切捐税由老方负担。

第十条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执行。关于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指定的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九日在万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徐晃坎布·苏米赛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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