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委家工部 市经委 财政局 等文号:
颁布日期:1987-08-15失效日期:2002-02-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家工部市经委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发展我市农村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

1、征收范围:凡未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两级的工商企业、运输业、建筑业、农业(包括林、牧、副、渔),包括各种联合企业、个体企业,以及有劳务收入的单位、个人和农户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2、计征率和征收方法

(1)有销售额(营业额)的工商企业按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征收,征收的附加一律在税前列支。

(2)有劳务收入的单位、个人按不低于实际劳务收入的百分之二征收。

(3)农户按不低于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征收。

(4)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由财政所、税务所、工商所、经管办、交管所、建管站等部门分别征收。

(5)上述部门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律存入乡财政“教育事业费附加暂存款”专户。

(6)乡政府设立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简称乡教管会),负责制订本乡附加征收预算,确定本乡的征收方案(包括确定负责征收部门,计征率及计征期,减免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

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取之于本乡、用之于本乡的原则,用于本乡教育事业发展,其使用范围:

(1)民办教师工资、福利费的补助。

(2)校舍修建和教学设备购置等。

(3)教学行政费和公务费补助。

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首先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教管会提出使用意见,乡财政所监督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

第四条农村普通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1、初级中学(包括完中的初中部分)、中心小学、普通小学由乡(镇)办。普通小学也可实行乡管村办。

2、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经县(区)、乡(镇)共同研究可由乡(镇)办、联办或县(区)办。

3、教师进修学校、重点中学、实验小学由县(区)办。

第五条坚持多渠道集资办学。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不要因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而减少其它方面对教育经费的安排。

第六条县(区)、乡(镇)政府要积极扶持校办企业,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条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财务管理按省教委、省财政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发的《江苏省教育费附加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198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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