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6)83号
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
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
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充分发挥
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科技创新和自主创
新能力,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财
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
资金”)由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相应建立
科技创新基金、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招商引资基
金。
第三条开发建设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滨海新区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开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确
定的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的
机构和资金,建立治理结构科学、管理功能完善的资金管理体制,
科学界定并合理安排专项资金,集中支持数量有限但水平很高的
项目,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设施和条件,为实现滨海新区
的功能定位服务。
第五条开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
点、规范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建设资金的引导
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资金规模和效应。
第六条成立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滨海委、市财
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市滨海委、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一章科技创新基金
第七条科技创新基金由科技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科技研发
和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科技风险投资创业基金。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为基
础,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和管委会以及市科委的配套资金为补充,
努力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国家开发
性金融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吸引国内外最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
团队进入新区,建立各类创业投资子基金,形成海内外的资金、
项目、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聚集的机制和效应,重点支持高新
技术领域的风险投资,使滨海新区成为我国科技创新源头和创业
投资活动的核心区域。科技风险投资创业基金,要按照国际惯例
进行运作和管理,积极整合现有的机构和人员,以充分发挥项目、
资金和人才的集成效应。
第九条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加快滨海新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的科
技优势和我市的产业优势,建设国家级、市级的科技研发转化中
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开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
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面向优势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和装备国际一流水平的大型科研设备,基
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筹措解决。
第十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贷款
贴息等方式,加快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通过科技资源有效配
置和共享,构建服务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重点支持国家
级开放型研究实验基地和工程中心建设,构建科学数据与信息平
台等网络科研环境,建立国家级标准、计量和检测技术体系等。
以上项目建成后,由市滨海委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
进行管理。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主要采取直
接投资和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
环境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符合滨海新区功能定位和
“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建设资
金,必须由市滨海委统一组织实施的跨区域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主要是指符合建设宜居生态城
区要求,由市滨海委统一组织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项
目,主要包括大面积园林绿化工程、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重
点发展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十四条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由有
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招商引资基金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型企
业集团、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物流和航运企业在滨海新区设立
总部或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研发中心。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基金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对符合规
定条件的企业总部、研发机构和研发中心的基地建设及其公共配
套设施,按照注册资本金规模大小,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基金的补助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地税局制定的《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
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根据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
划纲要,每年由市滨海委编制科技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
境保护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计划,由滨海新区各行政区、管委
会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中介机构评
估。市滨海委根据论证和评估结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资金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其涉及的规
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程序,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商品购置
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资金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制度,由市滨
海委财务中心根据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按照项目
资金使用计划,视工程进度,通过规范、安全的资金拨付程序,
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和商品服务供应商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建立开发建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由市滨海委
按季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每年年终向市政府报
告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在每个年度终了后,向财政部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开发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市滨海委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对绩效目标完成
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社会效益和资产配置
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市滨海委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和优
化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
整改措施。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开发建设资金立项审批
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开发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审计局要
依法加强对开发建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开发建设
资金进行适时跟踪审计,每年年度终了,要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
果。
第二十六条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
市审计局有权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
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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