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发〔2007〕033号

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健全地下管

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城

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

供热、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地下工程信息。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

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

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心城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

规划局(包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市高新

区规划处,下同)负责。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

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使用和储备制度,积极

开发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

务。

第五条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负责将中心城区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及中心城区以外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配套的现有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对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月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

交。

前款规定之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

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将地下专业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向管线坐落

区、县规划局汇交,并逐步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

汇交。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汇交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

求,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分别

告知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及有关建设单位。

第七条工程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将城市

现状地形图数据和控制成果向市规划局和相关区、县规划局汇交。

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总统一使用。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

或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应当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查询相

关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

已有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由天津市地下空间

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分别负责提供;尚无地下管线

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测绘地下

管线工程现状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同步编制工程竣工图。

地下管线施工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测绘取得的

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在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

理信息中心或各区、县规划局汇交。对汇交的数据,天津市地下

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地下管线

普查技术规程,逐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检验、

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建立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地下管线

工程普查数据、竣工数据、补测补绘数据纳入系统,实行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测绘,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

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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