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7-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14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人员出行和公共场所安全,严密防范各类自然灾害,妥善做好市场供应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我市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制

10月份是各类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职责明晰、任务到人、工作到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逐级进行安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隐患的专项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10月份特别是国庆节期间,市民出行大量增加,各类公共场所人员增多,假日坚持生产企业较多的特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

(一)交通运输。交通、铁路、港口、海事、民航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交通运输车辆带“病”运行,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及司机疲劳驾驶;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二)建设施工。建设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要依法规范在建桥梁、隧道、地铁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临时用电、高空防护、大型机具使用的管理。加强油气管网、污水管道安全作业管理。

(三)风景区、公园、游乐园等游乐场所。凡是节日期间开展的大型活动和人员聚集的场所,都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合理疏导客流。切实加强对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

(四)人员密集场所。要重点加强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五)危险化学品。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企业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应急事故处置的各项准备。

(六)食品药品。要加强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防止中毒事件的发生。

(七)其他重点部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设备、管线检修维护,科学调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千方百计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务必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领导要自觉深入下去,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关心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要切实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更加细致地排查各类苗头隐患,特别是注意排查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措施全力化解,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防发生集体进京上访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值班应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落实好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连续性生产、经营、施工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亲自值班带班,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快速、有效、科学处置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要加强各部门、各单位间的联络和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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