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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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需要在前一阶段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全面准确、适度衔接的清理原则和分工负责的清理方式。《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24号、省政府令第198号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3]9号),对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范围、指导原则、清理方法和责任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按照这些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新一轮全面彻底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始终做到全面准确,不折不扣。同时,要认真分析研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通过清理,确保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相一致,并使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高质量地限时完成新一轮清理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我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进行了2个月的清理,一些地区和部门报送了清理结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进一步振奋精神,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限时完成新一轮清理任务。凡与国务院第二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要在2003年4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清理方案。起草部门报送的清理方案,要采用修正案(或废止案)的形式,同时附上对修正案的说明、修正案依据对照表以及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文。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在2003年5月15日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同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一轮清理任务尚未完成的必须抓紧完成,新一轮清理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于5月下旬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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