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亮化管理和下达2003年市区亮化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3〕3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亮化管理和下达2003年市区亮化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宿各单位:

随着中心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城市亮化对于提升城市品位显得日益重要,亮化标准愈来愈高。目前,市区很多新建楼房尚未安装亮化设施,原有建筑亮化水平也有待提高;近期我市还将在市区举办生态农业博览会,亟需通过迅速提升市区亮化水平展示宿迁中心城市新形象。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市区亮化管理和下达2003年市区亮化工程建设任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市区亮化管理。各责任单位要立即对亮化灯饰和电路进行全面检修,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亮化工程“完好率”和“开灯率”。所有灯饰必须全部按时开放(春、秋季18:30-22:00,夏季19:30-22:30,冬季18:00-21:00),尤其是在生态农业博览会举办期间(2003年4月23—30日),各责任单位要安排技术人员夜间值班,严密监控,确保亮化达标。

二、抓紧实施2003年市区亮化工程。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2003年市区亮化工程建设任务一览表》,抢抓时间精心组织,按照工艺化、标准化、规范化、艺术化的要求建成精品工程、亮点工程,做到该安装的一盏不漏不缺,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城市亮化的主管部门市城管局要加强对城区亮化工程建设的跟踪督查,新闻媒体要跟踪宣传报道,市政府办公室将于2003年4月23日对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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