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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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7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1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登记管理系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教育、公安、人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比对信息,按照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的要求,做好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及未就业个人实名信息的接续工作,并对实名制信息实行动态维护。各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本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落实到街道(镇)、社区(村)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并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应聘、就业手续办理、就业创业帮扶、就业创业培训等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与服务。对回到本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摸清其就业服务需求,及时提供帮扶;对未回本市的,掌握其就业状况,相关情况及时汇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完善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市、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居住地所在地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将所有在本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市免费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主动联系辖区内每一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针对不同的服务需求,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创业服务等一系就业服务。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开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大力挖掘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实施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统筹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五)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改进就业指导模式,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深入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开展职业素质测评,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主动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培训鉴定、创业指导和就业政策送入高校。
(六)提供就业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日常招聘活动中要开辟高校毕业生洽谈专区。对高校与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合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都能看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要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的作用,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相互链接,在平面媒体、电视、网络等传统渠道发布就业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发挥“12580”求职通、就业E图、就业服务一体机等信息化载体的作用,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降低创业门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八)落实税费减免。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九)加强创业扶持。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意见,对在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不分户籍给予同等的创业政策扶持。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高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确保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接受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开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人力资源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实施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加强创业项目库和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十)加强载体建设。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着力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出台促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三年行动计划,在落实现有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有针对性、力度更大的扶持政策,降低大学生创业的风险和成本,鼓励培养大学生敢冒风险的创业精神。
四、加强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
(十一)积极开发见习岗位。鼓励和引导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拓展一批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加大见习岗位中技术、管理岗位的开发力度,见习计划重点向智力、技术密集型和技术、管理岗位倾斜。对有就业见习愿望的高校毕生,不分户籍可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
(十二)落实见习保障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含研究生科研实践基地)和政府共同分担,政府按本市月最低工资60%的标准每月支付见习学生基本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适当给予见习学生基本生活补助。对承担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的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见习单位应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完善见习管理制度,加强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对被见习单位提前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协议期限继续发放见习补贴;对未留用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可再提供一次见习机会。
(十三)开展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开发专门培训课程,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认定一批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十四)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和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具体操作办法按无锡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凡参加紧缺型职业(工种)的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补助。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五)分类开展就业援助。将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逐级分解帮扶责任和目标任务,针对不同类型和需求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制定“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援助方案,实施“一对一”的重点就业帮助。将办理失业登记手续6个月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市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在锡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六)开发公益性岗位。全面落实2013年度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重点开发基层公共卫生、基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基层民政、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岗位,用于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
(十七)促进公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或照顾性条件。各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规则公平。
(十八)保障就业权益。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招聘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高校毕业生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二十)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搞好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门要指导在锡高校做好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并深入推动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十一)全面落实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对国家和省近期提出的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要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意见,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高校毕业生。
(二十二)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载体,尤其是积极应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政务通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使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要帮助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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