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04年市区动态亮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4〕3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04年市区动态亮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亮化水平,塑造优美的城市夜景,决定实施市区动态亮化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动态亮化工程设计上,要立足高标准、高档次,采用当前最新、最佳设计成果,充分体现艺术化的造型,采用丰富饱满的色彩,表现生动多变的动感。为了综合考虑市区整体亮化效果,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制订总体指导方案,各责任单位在总体方案指导下,制订具体设计方案,报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在动态亮化工程施工上,要立足工艺化、规范化,采用当前最新、最优霓虹灯制作材料,选用一流施工队伍,严格施工管理,建成精品工程;动态亮化建成后,必须强化维护保养,保持长效正常使用。

三、市城管局作为全市亮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服务和督查,保证市区动态亮化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宿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不折不扣地按时完成任务。通过这次工程的实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建成更多的动态亮化工程,使我市的亮化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快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曝光。市政府将于2004年5月1日前组织专项检查验收。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4年市区动态亮化工程建设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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