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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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4〕82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家重点工程西气东输管道途经我市江阴、宜兴二市和锡山、惠山、新区三个区。这项工程自2001年9月启动以来,得到各市(县)和各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类隐患已得到有效整改。为保证无锡境内西气东输管道投产后的安全运营,保护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无锡经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明确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计划、公安、建设、质监、交通、规划、水利、环保、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苏政办发〔2004〕39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各市(县)、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为管道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管道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管道沿线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沿线群众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天然气的安全防范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群众支持、配合搞好管道安全工作。
三、强化管道的日常监管工作。管道沿线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管道公司定期组织对管道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沿线城镇规划建设应与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相衔接,出现问题和矛盾时,及时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苏浙沪管理处)协商解决;确有矛盾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要严肃查处本地区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杜绝新的违章建筑的出现。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苏政办发〔2004〕3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是国家“十五”重点工程之一,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为切实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西气东输管道安全工作。天然气易燃、易爆,输气管道压力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管道安全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拆除影响管道安全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杜绝类似现象发生。省政府明确此项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建设、质监、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配合;各市、县由经贸委(经委)牵头,明确分工,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管道设施的安全。
二、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气管道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管道企业制订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西气东输管道案件的侦办力度,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危害西气东输安全的犯罪活动,加强对西气东输管道沿线的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气行为;加强对西气东输企业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质监部门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西气东输管道、专线管道和城市管网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堵住事故发生的源头。
五、交通部门在规划建设和改建公路、桥梁、航道和其他建设工程时,与管道交叉的,要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管道企业要积极配合,提供管道的走向和座标,切实维护管道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六、水利部门在制定水利规划,建设堤坝、沟渠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涉河工程时,应严格维护管道安全。要重点做好管道穿越河道段水工程管理的运行工作,加强安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七、沿线城市、村镇的规划建设应与西气东输安全保护的要求相衔接。确有矛盾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八、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加大管道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管道巡查,完善管道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做好管道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主动与管道沿线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衔接,妥善处理与地方规划及其他新建、改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矛盾,共同做好管道工程安全工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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