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我市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我市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知

二○○○年一月十一日宁政办发〔200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我市加强了城市输变电网络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完善了电力网络结构,基本改变了“有电不进”的局面,结束了限电拉闸的历史。但由于目前多数城镇居民为多户合表用电,原住宅配电装置设置标准较低,入户电线容量较小,仍造成部分居民受电装置容量小、大功率家用电器无法使用、故障频发以及总分电表误差大等矛盾。为满足广大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彻底解决居民多户合表的矛盾,我市决定对多户合表用电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这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不但可以改善居民用电状况,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且对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我市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方便用户、造福于民”的目的,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实施范围为:南京市区(不含五县)三层及以上的合表用电居民住宅户(不含已列入2年内拆迁、改造计划的以及郊区已列入农网改造计划的住宅户)。改造标准为每户住宅受电装置按8千瓦改造,每户安装4千瓦相应容量(5(20)安培)的电能表。

二、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按“产权归属”的原则确定。主要由供电部门、住宅产权(管理)单位承担,同时向居民住户收取一部分改造费用,鼓励对单元合表户、楼层合表户整单元集体统一改造,原则上对现由供电部门直接装表供电的住宅户改造资金主要由供电部门筹措解决;物业管理的住宅、企事业单位高压受电自行管理的住宅和企事业单位自供的职工住宅信转供的居民住宅,其高压线路改造资金由供电部门解决,配电变压器、低压线路及受电装置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解决。具体标准由供电部门会同市场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局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工程面广量大,具体工程实施单位要落实责任制。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的领导,制定周密的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分片实施,集中改造”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助,积极作好配合工作,尤其是房产、规划、公安、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供电部门开展一户一表改造,对无理阻挠工程施工的人和事要及时制止,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坚持文明施工,方便群众,把好事办好。

四、要加强一户一表改造的政策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把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作为政府造福于民的重要举措来宣传,全方位地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使一户一表改造得到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广泛参与,为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五、各企事业单位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抓住机遇,积极组织实施对自行管理的住宅、自供职工住宅及转供的居民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切实减轻企业因转供居民用电增加的负担,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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