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鸡新城疫控制应急预案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牧业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鸡新城疫控制应急预案

(市牧业局2003年10月)

鸡新城疫是由鸡新城疫病毒引起的急性、高度接触性、烈性传染病,一旦发生,即呈暴发性流行,死亡率可高达90%-100%,对养禽业危害极大。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我市在发生鸡新城疫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促进禽产品出口和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控制鸡新城疫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鸡新城疫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能力协作,紧急采取预防、控制扑杀等应急措施,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政府负责全市鸡新城疫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鸡新城疫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一、疫情的分级与应急反应

(一)一般鸡新城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鸡新城疫疫情是指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局部乡镇零星发生,病禽和疫点数较少;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地区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控制工作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

一般疫情发生后,疫区牧业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疫情报告程序迅速逐级上报,直至农业部。

疫区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牧业、工商、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大鸡新城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鸡新城疫疫情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短时间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在局部出现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在30日内连续出现3-6个疫点;30日内发病禽在5000-10000只。

1、应急反应。

(1)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时将疫情报省牧业管理局。

(2)市政府立即组织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组织督促疫区地方政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将控制、扑灭疫情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和省政府。

2、市牧业管理局的应急反应。

(1)分析疫情趋势,协调和指导疫情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2)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研究落实疫区应急措施和控制方案。

(3)根据疫区政府的申请,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特别重大鸡新城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疫情是指短时间内病禽数超过1万只;从国外传入鸡新城疫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疫情的。

特别重大疫情发生后,市牧业管理局要迅速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疫区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牧业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禽和同群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紧急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市、县二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市级储备库应储备不少于30万元的物资,县(市)级储备库应储备不少于20万元的物资,区级物资储备库应储备不少于5万元的物资,建立储备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10、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二)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筹措和及时安排畜禽防疫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市县级的财政部门要预留一定额度的紧急防疫应急资金。其额度市不少于30万元,县(市)不少于20万元,区不少于5万元。

(四)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五)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经省政府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六)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鸡新城疫疫区内封锁、扑杀病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保卫工作。

(七)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八)信息产业部门: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护疫区的通信畅通。

(九)科技部门:负责提供鸡新城疫应急控制的科技成果,安排必要的研究项目。

(十)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十一)部队、商业、外经贸、司法、农垦、林业等部门要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鸡新城疫疫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鸡新城疫诊断定性工作由市级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实验室或省级畜牧兽医实验室进行。必要时,经2名或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定性。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区,在通往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和交易活动,严禁病禽、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三)对患鸡新城疫的病禽及同群禽由当地政府组织立即扑杀,对病禽和同群禽扑杀后做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受污染的场所实施消毒,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

(五)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监测。

四、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部门或本地的鸡新城疫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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