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命名建筑之乡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盐政发〔2004〕69号
颁布日期:2004-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命名建筑之乡的决定

盐政发[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建筑业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规模总量、运行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施工产值高、从业人数多、对经济发展贡献份额比较大的乡镇。为打破命名终身制,鼓励竞争,树立真典型,经复审,市政府决定重新命名东台镇等13个镇为“建筑之乡”。

希望被授予“建筑之乡”的乡镇谦虚谨慎、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市建筑业的发展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建筑之乡为榜样,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业,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在苏北率先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盐城市“建筑之乡”名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附件:

盐城市“建筑之乡”名单

(共计13个)

东台市

东台镇

大丰市

大中镇

射阳县

合德镇

建湖县

近湖镇草堰口镇庆丰镇

盐都区

秦南镇潘黄镇龙冈镇

阜宁县

陈集镇板湖镇陈良镇

滨海县

东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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