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扬府发〔2007〕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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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7〕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
《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此《意见》拿出本单位三年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扬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五日
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
为进一步打造“人居扬州、放心消费”的优良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诚信扬州,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加快实现“富裕、文明、秀美的新扬州”的目标任务,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标,整合相关行政管理资源,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放心消费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平、和谐、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为实现“建设新扬州,全面达小康”的总体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一套具有扬州特色的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放心消费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消费维权全新机制;形成一批放心消费单位和放心消费行业;逐步形成一批“放心消费”县市区和乡镇,努力把扬州建设成为全国、全省消费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重点目标:
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因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发的重特大事故为零。
消费环境更加和谐。消费者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商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各类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食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药品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农资商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建筑装饰材料和家具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市场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违法经营等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无照经营取缔率达到95%。
监管信息资源得到整合。初步建成全市联网、实现连通的汇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农林、税务、海关、金融等多个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立体网络。
企业自律机制基本建立。大中型超市、商场、批发中心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经营食品、药品等重点企业和单位全部建立和落实企业自律制度。
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参与率达到95%以上。
维权网络进一步延伸。乡镇、社区和行业、大型经营企业消费维权网络覆盖率达到85%以上。
消费诉求渠道畅通。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100%,消费者申投诉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放心消费”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90%以上。
三、职责任务
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员单位和其他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制定具体的创建指标;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制定相应的创建指标,经梳理整合、专家认证、审核认定,最终形成完整的创建指标体系。
保险、银行、房地产、电动车、家庭装饰装修、美容美发、通信、洗染、出租车、餐饮、烹饪等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本着“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各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督促有关企业文明经商和诚信经营。
各公用事业单位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根据消费需求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满足群众对水、电、气、通讯、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要求。
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认真受理调解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信息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宣传部门加强各部门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与“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使创建活动在本地区深入人心,有较大、较好的影响。
广大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的消费权益,积极参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并对全市消费环境和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实施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现在起至2007年末)。主要任务: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创建指标体系;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声势;选择一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乡镇开展创建工作试点,努力探索并形成适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运作模式,并评选出一批“放心消费”单位。
㈡全面启动阶段(2008年)。主要任务: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创建模式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将试点经验和创建模式向同行业其他单位推广,向其他行业推广;继续评选一批“放心消费”单位,并评选出一批“放心消费”行业、“放心消费”乡镇(街道)。本阶段要完成创建总体目标任务的80%以上。
㈢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主要任务:狠抓创建活动的全面覆盖和提高,进一步细化、深化创建工作;全面评创“放心消费”单位、“放心消费”行业、“放心消费”乡镇(街道);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和不足,努力探索“放心消费”的长效机制;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创建任务较好的地区、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限期达标。
五、方法途径
㈠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牵头作用和创建办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创建活动的统一性、协调性、有效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创建目标任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和推进创建目标的完成。相关公共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和创建目标,切实承担起协调推动、具体指导的责任。
㈡突出创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突出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单位,以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前,要以全市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建筑装饰材料和家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创建活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阶段性的创建工作重点,使创建活动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成效。
㈢注重整体推进。创建活动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逐步推开的方法,由点向面拓展,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从侧重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等为主向提高居民整体消费质量延伸,从侧重创建“放心消费”单位为主向消费领域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延伸,从侧重优化城镇消费环境为主向整体提升城乡消费环境延伸。
㈣完善监督体系。健全维权网络,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12365”打假举报、质量申诉,“12369”环保热线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等投(申)诉渠道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商品质量、服务水平的投(申)诉,申投诉处理率达90%,满意率达80%以上,受理各类举报查处率达95%。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一支有各方人士参加的义务消费者监督员队伍。搭建企业信用平台,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用共享。
六、工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等37家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创建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情况汇总、检查督促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始终坚持把监管市场、规范秩序、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作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㈡健全运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创建工作例行会议、创建工作检查考评、创建工作情况通报等制度,使创建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落实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创建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行业、单位和责任人,并将创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终考核范围,确保“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稳步推进。
㈢动员各方参与。企业是“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主体,市民是创建活动的重要力量,全市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宣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认识到创建活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引导企业努力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努力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
㈣引导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积极投身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立足于本行业特点,按照“规范管理、诚信服务、依法经营”的要求,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创建活动指标评价体系,协助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要建立和落实进出货检查验收、质量承诺、信息公示等企业自律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㈤强化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创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每年年底,市创建办将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各地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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