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伊政办发〔2007〕13号
颁布日期:2007-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内容丰富、方便实用、优质高效、不断适应新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在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适应需要,注重实效。地名公共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的形式,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体现人本特色、方便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第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逐步推进。坚持实事求是,从市情出发,从实际效果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逐步提高。

第三,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地名公共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研究制定有关工程的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提高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体现地名的文化品位,适应先进文化的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必须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整合现有资源,发挥整体效益,走社会化服务之路。

二、总体目标

用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纵向互相衔接、横向彼此协调的“四个一”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即一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名管理服务法规和工作规范;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系列标准地名标志;一套适应城市化建设要求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地名规划;一套便民利民的地名信息化服务项目。通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地名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通过完善地名管理法规,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管理,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本级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伊春实际,修订完善《伊春市地名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法制化、标准化水平。同时,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在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实现从城市到乡镇工作重点的转移,做到全市城乡都有符合标准、足够数量、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要严格执行地名标牌设置的有关标准,保证标牌的质量。这项工作计划用1—2年时间完成。

1、各县(市)、区在完成或基本完成现有城市设标工作的基础上,要跟上城市化发展步伐,继续做好新开辟和改造地段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对已设标区域进行日常的查漏补缺,逐步提高地名标志的覆盖率。

2、加强地名标志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以确保地名标志标准、完好。

3、在完成、巩固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应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乡、镇及农村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所辖乡、镇及农村的地名标志设置任务。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市、县(区)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规范,对城市未来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县(市)、区的地名规划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即成为政府规划的组成部分和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这项工作计划用2年时间完成。

1、市本级具体负责伊春城区地名规划的编制,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民政局协同市民政局共同实施,在2008年底前完成规划初稿编制工作。

2、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拟订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县(市)、区所在城区的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

3、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实施、完成城区地名规划工作的同时,可陆续开展所辖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地名规划工作。

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要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基本方针,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要按照调查了解城市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城市规划的现状及特点,确定地名类型和地名系列,设计各类地名命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征求意见,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设计书、规划图,审批公布等基本程序和步骤进行,力争达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地名进行合理的层次设计,拟订各层次地名序列和地名群,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图等专项工作目标。

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各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路(街)巷(弄)、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要素。

地名规划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规划目标和基本原则、地名通名的规定、地名专名的采集原则、道路名称规划等,并配以与文字规划相对应的地名规划图。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建立地名信息全、符合标准化要求、现势性强、处理系统先进的市、县(市)区两级地名数据库,依托地名数据库,借助电信、网络媒介,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得准确的地名信息,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这项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

1、市本级重点突破“四个一工程”的建设,通过开展地名网站、地名声讯、地名光盘、地名触摸屏等不同途径,全面提高地名信息化服务水平,使社会公众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2、各县(市)、区要继续做好地名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保持地名信息现势性。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在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增的和地名普查、资料更新工作中遗漏的地名信息,并建立地名信息要素收集更新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新增加和变动的地名信息能够及时收集到地名数据库。

3、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名网站和地名查询热线,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四、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建立落实责任制,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共同抓好落实。同时,这项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求社会参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民政部门:牵头并负责实施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承办地名设标专项事务,逐步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负责本级地名数据库的建库工作,承办地名规划专项事务;负责建立城市地名规划评审制度和审批制度,及时修订完善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结和汇报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指导、协调与组织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推广应用,为地名信息化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推进数字地名的软件和技术研发工作;负责声讯问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地名信息数据库为依据,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市场运作和有偿服务等手段,通过电话声讯和手机短信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行问路服务,并且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积极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积极参与配合民政部门编制本级地名规划,共同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发展;参与建立城市地名规划评审制度和审批制度;负责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共园林绿地、隧道、立交桥等市政公共工程的初始命名及命名初审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完善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建立电子地名图、出版地名图册等有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法制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修订完善《伊春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门: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负责本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经费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名数据库、地名规划、声讯问路等公共服务工程的建立、启动和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门(楼)牌标志的编制和设置工作,协助各类地名标牌的安全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与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抓好各类地名标牌的安全维护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监督管理,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参与地名规范管理和地名设标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会同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地名设标和地名信息化服务中各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地名设标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地名规范化、地名信息化在交通系统中的应用,并负责对地名应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铁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命名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河道、渠道、堤围、闸坝、电排灌站等地名的命名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山、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物古迹、纪念地等文化地名的命名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风景名胜等地名的命名工作;参与制定地名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各旅游点的地名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协助推进地名信息化服务。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宣传工作,承办地名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相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大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普及。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试点阶段。从2006年5月开始至2007年6月底,各级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制定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拟定政策文件、确定试点;适时召开会议,统一部署,组织培训等。抓好试点单位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内容,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市推广。

(二)整体推进阶段。从2007年7月开始至2009年12月底,县(市)、区全面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内容,在现有基础上,着眼各项目标任务,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加强督查,抓好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从2010年1月开始至2010年6月底,认真总结开展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情况和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经过综合分析提炼、总结,上升为规范性的政策规定,为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建立长效机制,为地名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在各级地名委员会领导下,要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落实工作职责,进一步发挥地名专家咨询组的积极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工作的合力。

(二)注重协调,营造环境。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今后几年地名工作的总抓手,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民政、财政、建设、科技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扩大影响,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加大投入,建设队伍。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财政应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地名标志设置。要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社会参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要加强地名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地名工作人员,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地名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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