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嘉兴市实施基础设施“千亿”工程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嘉兴市实施基础设施“千亿”工程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基础设施“千亿”工程是我市2003-2007年基本建设的重大项目。“千亿”工程的实施,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见和历史意义。现将《嘉兴市实施基础设施“千亿”工程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实施基础设施“千亿”工程若干意见

今后五年,我市将全面实施基础设施“千亿”工程。为确保“千亿”工程顺利实施,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千亿”工程项目按照突出重要性、全局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滚动计划性的原则确定。列入“千亿”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作用,项目前期工作比较扎实,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建立“千亿”工程年度计划制度。建立“千亿”工程项目库,分年度编制“千亿”工程实施计划,通过加强年度滚动计划执行的督查,有效推进“千亿”工程实施。“千亿”工程实施计划由市计委商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进行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二、加强对“千亿”工程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领导按分工负责“千亿”工程有关项目的综合管理,实行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协调解决“千亿”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实施“千亿”工程工作责任网络体系。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具体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市计委具体负责协调工作,并协助市政府做好督促检查;建立市级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土地征迁政策处理等具体责任内容;把“千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市政府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内容,同步下达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建立各县(市、区)政府“千亿”工程政策处理责任制,做好属地“千亿”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协调工作。

对在“千亿”工程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千亿”工程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千亿”工程实施情况的公开通报制度。由各责任单位落实专人,按季向统计部门和市“千亿”工程办公室上报“千亿”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市、县(市、区)统计局在汇总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时,单列“千亿”工程完成情况,每季度在内部通报,每半年向媒介公开通报,推广经验,宣传典型。

四、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编制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加大对前期工作的投入,建立前期工作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规划、勘察、设计、评估、报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对前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有序推进。

五、建立县(市、区)财政性资金与“千亿”工程年度计划配套协调机制。把“千亿”工程年度计划作为县(市、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和确保的重点;县(市、区)财政性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退出竞争性领域后的国有资产等,都要向“千亿”工程倾斜,确保公益性、基础性等项目建设。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和外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千亿”工程建设,积极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千亿”工程建设资金,审计、财政、纪检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凡列入“千亿”工程的项目,均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其中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实施阶段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

附件:嘉兴市基础设施“千亿”工程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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