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1-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1〕3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国发[1990]61号)和吉政办[199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地产工业品销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1990]21号)确定的二十五种严禁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进货的商品、二十五种严格控制外地进货的商品,一律通开,不再加以限制。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奖销售活动报告的通知》(长府办发[1990]120号)中第三条改为:“企业开展有奖销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由公证部门公证,到税务、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实行”。

三、省、市政府有关鼓励销售地产品的一些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

四、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限制外进商品的规定一律撤销。

望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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