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工程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工程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9〕2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住宅建设的不断发展,住宅小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标准得到较大改善。但也有部分小区的配套工程存在遗留问题,有的没有煤气,有的没有办理正式用电手续,有的小区室外环境差,给居民生活带来种种不便,个别小区还时常出现停水现象。
为解决上述小区建设的配套工程遗留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质量,使广大居民能够安居乐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要提高对开发小区配套工程的认识。配套工程是住宅产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各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职能,对配套工程遗留问题的项目及工程量要进行核查,报市开发办进行审定,市开发办将采取合同管理的手段与开发企业签订完成配套遗留工程的合同书,合同书中要体现项目内容、工作量、完成时间、资金落实措施、主管领导、具体项目负责人等,并按合同书的约定,监督其完成,达到专业部门验收标准。
三、开发办要依据合同约定,定期到现场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不能按合同期限完成配套工程项目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在我市建筑行业内部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且不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遗留工程的,在圆满履行合同后,开发企业还要申请对小区的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对拒绝签订配套工程目标管理合同、拿不出完成计划、落实不了资金、不与政府积极配合解决配套工程遗留问题的开发企业,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拍卖其资产、拍卖其地号、拍卖其在建项目等强制措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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