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9〕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重庆綦江、云南昆明、浙江杭州等地连续发生重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了重要指示,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及其设施,也要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重庆市綦江县跨江人行桥跨塌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近5年建成使用的涉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切实防止恶性事故发生。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安排及范围、方法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1999年2月10日以前,重点检查近5年建成使用的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第二阶段,自3月1日至6月30日,重点检查近5年建成及在建的其它所有工程的质量。
检查方法,以各县(市)、双阳区、各开发区、市属各有关局为单位进行自检,并于2月10日前、6月30日前上报自检结果,内容应包括近5年建成项目名单、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自检情况、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和处理意见等。市里统一组织进行抽查、复查,重点是市政桥梁等工程项目的质且里。
二、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副秘书长、建委主任和建委主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市计委、经贸委、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公用局、房地局、教委、广播电视局、水利局、电业局、建材局、技术监督局、长铁分局、粮食局、引松办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各开发区主管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徐明亮,副主任刘海山、张义新,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各县(市)、双阳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对检查高度重视,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逐项搞好自检自查,不得有遗漏。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一抓到底,切实保证不发生恶性事故。
三、具体要求
各县(市)、双阳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重庆綦江人行桥垮塌等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全面强化工程质量管理,除要认真搞好这次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外,还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禁搞“三边"工程,坚决抵制不顾工程实际情况搞“献礼”工程,必须在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期。
(二)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搞地区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凡发现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建筑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施工单位也不得在建设单位未办“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工。
(四)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不得越级和超越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违者将按《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出现由施工单位引起的质量事故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要追究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责任,并负责返修和赔偿;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应按照《建筑法》等法规对监理的工程和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因监理失误、弄虚作假及提供不合格材料设备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对外埠进入我市勘察设计、施工队伍的管理。凡外埠设计、施工队伍进入我市,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入境许可证”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未办理“入境许可证”的外埠队伍,一律不得在市内承揽工程。
(六)进一步强化完善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质量标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认真核验质量等级,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社会。
(七)实行建筑材料准用制度。凡不能满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制品,一律不得发放准用证。切实防止假冒违劣建筑制品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和使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