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停、缓建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9-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9〕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停、缓建工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整体水平有一定提高,同时也有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投入不足,建设项目被迫停工,出现了大量的停、缓建工程。截止1998年末,我市共有停、缓建工程17项,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既制约我市经济发展,也影响到市容、市貌。为拉动我市经济增长,盘活现有存量,使停工多年的半截子工程启动起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投资主体。采取自愿、强行两种办法来调整原投资主体。一是建立在建项目市场,允许在建项目变更主体,采取自愿组合的办法,进行项目转让、参股入股、合资合作等办法来启动工程。简化转让程序,免收转让费用。由7

市开发办审核后出具转让意见,各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对有些不能按规定时间启动,企业又找不到合作伙伴的项目,可采取强制手段,由土地部门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按法律程序公开拍卖。

二、调整规划,修改设计。允许项目在不违背规划的前提下,修改单体设计,改变使用性质,使一些没有市场的公建项目改为公寓或住宅,通过项目用途的改变,满足市场需求。

三、实行有效的项目兑接。在新项目审批时,对公建、商业项目进行审核,同已有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兑接,如项目的性质、用途基本相符,就不批准新建项目,用新建项目的资金来启动停、缓建项目。

四、简化前期手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停、缓建工程多数手续不齐备,欠缴费用较多,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扶持,采取一项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协助其补齐手续。

五、在长各商业银行要对启动停建、缓建工程给予重点支持,通过评估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给予贷款,实行项目封闭运行,使停、缓建工程尽快启动起来,发挥存量资产效益,还清贷款。

六、对于已拆未建,又不宜改变性质,今年尚不能转让的沿主要街路项目,经市开发办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无偿铺建绿地,方可暂时保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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