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7〕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长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以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为依据,以为城市居民创造方便、安全、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提高住宅小区整体水平为目标。在1996年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和建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住宅的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标准,努力实现住宅小区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完备,配套功能齐全,为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卫生城市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997年,凡竣工住宅小区必须按照《长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综合验收。年内完成部分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对象及内容

l、凡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均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2、验收时主要检查住宅小区的规划要求是否落实,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完备,拆迁补偿方案是否落实,环境建设是否达标,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四、几项措施及要求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专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l、制定长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另文颁发)。

2、明确责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备、环境建设不达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完善。

3、各开发建设单位已竣工的住宅小区,必须向领导小组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完备各种资料和手续。

4、对于开发手续不全,各有关部门应按相应政策协助补办。

5、对已竣工,但不积极申请综合验收的开发企业,将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市开发办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取消开发建设单位开发资格。

五、实施步骤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共分5个阶段:

1、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前,对所有竣工小区进行分类排队,确定今年的验收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介搞好宣传,召开全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动员大会。

2、实施检查阶段。4月至5月组织检查开发建设手续,察看现场,对开发建设手续不全及现场不合格的,限期改进。

3、复查完善阶段。6月至8月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复查,解决问题、提高水平。

4、综合验收阶段。9月,由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综合验收,并对合格小区颁分合格证书。

5、总结表彰阶段。11月,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综合验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长春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李述(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苗若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元富(市建委主任)、杨云超(市建委副主任、市开发办主任)。成员为刘元俊、邹本贤、徐毅夫、徐明亮、崔玮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郭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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