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7-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7〕4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长春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验收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真正完成清查的各项任务,决定对各县(市)、区和各专项清查组的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特制定清查验收工作方案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理和数据统计情况;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

(四)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情况;

(五)对查出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

二、验收标准

(一)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和各级人民政府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把清查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指导有力,工作扎实。

(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市政府清查工作方案“五查”的要求,做到用地面积、用地手续、土地利用状况清楚。每县(市)、区抽取宗地样本20个,宗地抽查的合格率不低于90%。

(三)本地区在今年4月1日至15日期间不存在突击批地的行为,在冻结期间不存在违法批准占用耕地行为。

(四)清查统计表(盘)按时上报并附分析报告。统计的口径与国家要求一致,数据真实可靠。

(五)清查工作重点突出,解决本地和本部门土地利用与管理中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六)清查中对土地违法案件做到边清查边依法处理。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能及时核实,对其中的违法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敢于公开、曝光处理。每县(市)、区抽查20个案件,案件抽查的处理合格率不低于95%。

(七)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已提出合理利用.的具体意见,并付诸实施。凡能复耕的及时进行了复耕。

(八)按照清查工作目标要求,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用地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查工作报告。

三、验收的方法

(一)清查验收工作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验收工作采取一查(查阅文字、数字材料和卷宗)、二访(走访用地单位和群众)、三看(到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三)按照验收的内容和标准,采取打分制。

(四)清查办公室分为4个验收组。一组负责德惠市和榆树市;二组负责宽城区、南关区和九台市;三组负责朝阳区、绿园区和农安县;四组负责二道区和双阳区。

四、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时间为10月下旬。每县(市)、区预计用1天时间。

五、验收工作的要求

(一)各清查验收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验收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应准备不少于30个宗地样本,以便抽查。

(三)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底数不清,有拒报、瞒报、虚报现象;对查出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问题处理不力的不能通过验收。清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同时停止审批用地,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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