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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4〕5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的通知
朝阳、绿园、双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净月、汽贸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2004年9月1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确定了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费补偿标准仍然执行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长土字[1999]39号)的有关规定。
二、鉴于该工程的特殊性,会议确定工程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按长土字[1999]39号文件规定标准取中间值,具体标准如下:
1、旱田每平方米产值1.05元;
2、水田每平方米产值1.55元;
3、一般菜田每平方米产值3.35元;
4、大棚、温室菜田每平方米产值20元。
三、会议确定的补偿标准只适用于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
请据此抓紧协调落实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事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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