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4〕5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的通知》(吉政办函[2004]81号)要求,《长春市重、特大突发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总预案》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为了确保市政府总预案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制发的《应急预案》,因人事变动、应急电话变更等种种原因,实际上已无可操作性的,要进行调整、重新修订。
二、各县(市)、区政府制订的《应急预案》,要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体例进行规范、调整。
三、各部门制订的《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调整。
四、相关部门修订的《应急预案》在8月20日前、县(市)区政府修订的《应急预案》在8月25日前以书面材料和3.5A盘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预案制订工作课题组。
五、制订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六、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设一名联络员,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预案制订工作课题组联系。联系人:任平;联系电话:8923017;联系地址:政府559房间。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说明。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说明。
附件(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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