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6〕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局《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

长春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科技大会精神,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以下简称“百亿增值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我市支柱和主导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原则,实施“长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重点扶持汽车及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光电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0项,新增销售收入累计超百亿元。

二、基本条件

“百亿增值工程”申报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5个方面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项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明晰,有比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大规模产业化基础的项目。项目已通过中试,技术、工艺路线成熟,具备工业性生产的基本条件,有较大的产业带动作用。

(三)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

(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团队。企业重要领导者综合素质高,拥有一支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组织持续创新、实施转化的能力。

(五)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支持措施

对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集中力量给予重点支持:

(一)集成各方面政策资源给予重点扶持。对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计划,争取多方面的支持。

(二)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对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市科技计划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支持。

(三)市、区、开发区科技风险投资给予优先支持。凡是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根据项目转化的不同阶段、不同需求,分别以资本金(股权)投入、贷款担保及有偿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投资支持。

(四)“百亿增值工程”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五)在国家级开发区实施转化的“百亿增值工程”项目,其租用开发区厂房的租金及相关配套设施给予特殊优惠。

(六)对于“百亿增值工程”的重大项目,通过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办公的形式,“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对项目用地、配套设施、厂房等建设条件给予政策扶持。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建委、规划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国土局、金融办、开发区、中科院长春分院、吉林大学等政府部门和高校院所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批准“百亿增值工程”项目,协调解决“百亿增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设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和发布“百亿增值工程”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的评估论证,报“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2.负责“百亿增值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统计、验收等。

3.负责向“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百亿增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办理“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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