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1〕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年初以来,我市经济运行保持了良好态势,预算执行情况较为理想,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地方可用财力增幅相对较小、各支出项目进度不均衡、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等等。综合分析下半年的财政经济形势,影响预算执行的减收增支因素仍然很多,实现全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压力和困难相当大。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增收节支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增加收入,紧缩一切可以节减和压缩的开支,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收入征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加快收入进度,确保实现均衡缴库目标任务。国税、地税部门要以实施新的《征管法》为契机,严格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加大税收稽查和清理欠税工作力度,坚持大税、小税一起抓,深挖地方税种的增收潜力,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改进征收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杜绝截留、坐支、挪用等违纪问题,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坚持按预算办事,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除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外,一般不再追加新的支出,做到有预算有支出,无预算无支出。要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从严控制人、车、会、话、楼等难点支出。今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的,不再新进人员;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财政拨款单位或人员的申请;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下半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许新购小汽车及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财政部门不再办理此类拨款和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除年初列入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外,财政部门不再核拨其他会议经费。严格控制公费出国,除年初已经列入外出计划的项目和人员外,财政部门不再核拨出国人员经费。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认真执行部门预算,在市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部门预算收支指标之内,本着“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妥善合理地安排好全年支出,不许在支出上留有硬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代币购物券和各类物品。严禁利用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要重点加强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定额,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的正常运转。

(四)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完善基础工作和内部管理制度,努力降低产品成本和各项经营费用,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扩大销售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严格依法照章纳税,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收。

(五)各级领导机关要以身作则,作艰苦奋斗的表率和勤俭节约的模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增收节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敢抓敢管,严肃党风、党纪,对于严重铺张浪费、挥霍奢侈的,要认真进行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妥善处理好增收节支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决不允许搞特殊化,要保证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以确保全年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促进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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