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轻轨二期工程还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2〕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轻轨二期工程还贷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根据长春市政府2002年4月12日第5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为我市轻轨二期工程贷款信誉担保5.3亿元人民币,解决轻轨二期工程直接费用问题。

关于还贷资金及利息,决定由长春市财政及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出具还贷承诺,分6年投入。前5年由市财政每年出资3000万元;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每年出资3000万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分别出资2000万元。每6年,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解决二期工程直接费用问题。

请各单位按此通知精神出具还贷承诺,妥善安排好逐年还贷计划,并于6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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