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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通告〔2007〕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了保证我市东部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冬季供热需要,市人民政府现决定对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根据《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工程的范围:二道区东平路的乐群街至伊通河段,道路中心线两侧共20米范围内。
三、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二道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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