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通告〔2007〕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了保证我市东部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冬季供热需要,市人民政府现决定对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根据《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工程的范围:二道区东平路的乐群街至伊通河段,道路中心线两侧共20米范围内。

三、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二道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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