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房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房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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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1〕4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房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在全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房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房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发生了多起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房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为了有效遏制此类火灾事故频发势头,减少火灾损失,确保长春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对全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旧式楼房)进行重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消防专项整治行动,以中央和省、市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部署精神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城建、房地、电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作用,采取超常规措施,落实整治责任,加大整改火灾隐患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减少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房火灾的发生。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保卫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特成立消防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织。组长:田中林,副组长:于海河、曲万臣,成员为有关部门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整治时间
从2001年8月10日开始到2002年12月31日结束。
四、整治的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是: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旧式楼房)在用火(取暖用火和生活用火)、用电(照明电和动力电)、用气(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居民住宅楼消防通道4个方面存在的消防隐患问题。
五、整治范围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单位:
l、居民住宅、职工宿舍、学生宿舍;
2、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录象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
3、文物古建筑及其它宗教场所;
4、工业、企业生产厂房、车间及仓库等;
5、加油站、加汽站、修车库、停车库(场)等;
6、其它设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各类场所。
六、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普查摸底,分类登记阶段
时间从2001年8月10日开始到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消防、治安、工商、文化、建设(城建)、电业、劳动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由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消防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弄划,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同时,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普查登记、分类排队、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二)全面整治阶段
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到2002年5月1日结束“消防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工作组要把通过登记造册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场所、单位按职能和问题划分到各级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对有主管部门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要责成主管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加大防火检查力度、加强整治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火灾隐患力度,加快改造步伐。对无主管部门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各级政府要指派专门机关进行统一整治,解决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火灾隐患突出的问题,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带病营业的场所该停业的停业,该改造的改造,该转项的转项,确保消防安全,杜绝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复查验收总结阶段
从2002年5月2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各县(市)区“消防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工作组要对登记在册的重点整治对象、重点问题、整治结果进行全面复查、验收,确保本地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存在的消防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写出书面材料,总结汇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七、验收标准
(一)解决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使用土暖气、明火炉等取暖的问题,将其改造成城市集中供热取暖。
(二)解决三级耐火等级建房生活用火混乱的问题,有条件的要改造成城市集中供应煤气,不具备条件的责令独立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统一使用液化石油汽。彻底消除煤气、液化石油气,火炉、煤油炉、汽油炉等在同一建筑内混用的问题。
(三)彻底消除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存放燃煤、木拌子、安装栅栏以及毗邻三级建筑私搭滥建等堵塞消防通道等不安全因素,拆除搭建的违章建筑,打通防火通道。
(四)拆除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天棚内原有架设的所有电器线路,改造成棚下明线,同时更换原有老化、陈旧的电器线路。
(五)设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各类经营性场所存在的消防隐患必须消除,否则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转项。
(六)各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单位的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必须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制度,制定公约,长抓不懈,保持整治成果,确保消防安全。
八、几点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讲话和全国消防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密切协作,确保此次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法,从严监督,执法到位,除险务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消防机构搞好联合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到位,除险务尽。
(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果
各级政府和房屋产权单位要落实责任,认真配合,积极筹措资金,把解决本地、本单位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用火用电方面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行整治改造,尽快使我市建筑耐火等级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级宣传部门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全省消防宣传教育年”的总体要求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宣传氛围,对专项整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甚至钉子户要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对整治改造三级建筑好的单位、场所要进行跟踪报道,正面宣传。
(五)各地要将各阶段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普查登记、分类造册要求于2001年9月15日前复印上报,总结材料按要求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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