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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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3〕5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省内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大举措。各“政府推动,部门协调,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深化,拓展,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加大力度,促进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五大百亿工程”中百亿帮扶致富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2003年至2007年,“山海协作工程”项目合作金额为75亿元,欠发达地区输出劳动力新增5万人次。通过联合与协作,在欠发达地区逐步形成我省支柱产业的配套基地,扩散产业的协作基地,科技成动之年,今年“山海协作工程”项目合作金额要达到15亿元,力争实现20亿元;欠发达地区输出劳动力新增1万人次。
一、加强领导,形成推动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山海协作工程”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必需的办公条件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处室。
二、加强督查,建立考核体系
工程中山海协作5年总体目标,各地每年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加强目标管理,完善年度考核。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全省每年要组织1—2次“山海协作工程”工作督查,推动山海协作工作的健康进行。
三、加强引导,完善激励政策
加大对“山海协作工程”的政策引导,对符合浙政办发〔2002〕14号文件的合作项目,省财达地区要完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山海协作工程”;发达地区要制订鼓励政策,鼓励企业以优先安排。
四、加强服务,健全协调制度
次会议,加强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与反馈,及时分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协调抓好落实。重视探讨新的合作项目,组织开展新的合作活动。省协作办要会同有关部金到位率。
五、加强交流,构筑合作平台
加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活动。有结对任务的市、县,既要以结对地区为重点,也要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作。要组织地区间的互访交搭建“山海协作工程”信息平台,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建立山海协作项目库和企业档案;地安排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就业。
六、加强宣传,营造协作氛围
海协作工程”,宣传“山海协作工程”,打响“山海协作工程”品牌。要制订宣传计划,每年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上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山海协动。通过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山海协作工程”,支持和帮助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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