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盘政办发〔2005〕107号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0号)转发给你们,为推进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县、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同时加强对水利改革工作的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节水意识,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抓紧实施
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紧进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周密细致的改革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工作。2005年完成全市水利工程性质分类确定、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和单位内部改革等准备工作,2006年全面铺开。
全面开展清理拖欠、挤占、挪用水费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收缴水费。明确水费计收主体,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水费公示制度,推进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采取“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提高缴费率,有效遏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现象。
三、试点先行,全面推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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